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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港费用风险,外贸企业如何规避?
发布时间:2026-06-15  浏览量:  

随着20265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新《海商法》)正式施行,不少出口企业提出两个焦点问题:新法之下,出口企业是否不能再自行订舱?是否必须与外方客户在买卖合同中增加目的港费用条款?以下结合处理大量国际贸易与物流纠纷的实务经验,对上述问题作系统回应,以期帮助企业厘清责任边界,在开展业务的同时有效控制风险。

一、目的港费用的责任归属:谁是托运人?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核心原则:目的港费用的承担主体是托运人,而非单纯的发货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可以表现为三种形态:

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即契约托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人(实际托运人);

以及根据提单记载,虽非前述主体但被记载为托运人的人。

实践中,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堆存费、销毁及退运费用等,承运人几乎无一例外地会选择向与其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一方,也就是向订舱人主张。

因此,判断目的港费用由谁承担的关键在于:在这一票运输中,究竟谁是法律意义上的托运人,也就是谁订的舱。所谓订舱,在法律上指的是协商并确定运输合同主要条款的行为,包括选择船公司、约定船期、议定运费、明确柜型柜量等。

只要出口企业实际从事了这些行为,便构成了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成为契约托运人。此时,即便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填写的是外方客户,或者实际交货后货权已经转移,目的港费用风险的第一责任主体仍然是该出口企业。

不可否认,在个案当中,各方可能围绕谁是托运人产生争议。比如,提单签发形式、订舱代理的身份、运费的实际支付方等因素,均可能影响责任认定。但总体裁判思路依然遵循前述原则:谁订舱,谁就是需要承担目的港费用的托运人。新《海商法》在托运人制度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整合与明确,但并未改变这一根本性的责任归属逻辑。

二、买卖合同中增加目的港费用条款,究竟有无实效?

 实务中,不少出口企业希望以买卖合同条款的方式,将目的港费用风险转嫁给外方客户。这种方式的效果,需要以合同相对性为基点,分两个层面评价。

其一,在买卖合同(即进出口贸易合同)框架内,出口企业与外方客户约定如因买方不提货等原因产生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之类的条款,该约定在买卖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一旦发生买方弃货,导致出口企业被承运人或货代追索费用,出口企业有权依据该条款向买方追偿。然而,这种约定仅能约束签约的买方,无法对抗承运人或货代。承运人基于运输合同关系,仍会直接向托运人(即订舱人)主张费用,不会理会买卖双方之间如何分配责任。

如此,出口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是,虽然理论上存在对买方的追偿权,但跨境追偿程序的复杂性、诉讼成本以及买方履约意愿与资产状况的不确定性,使得这一权利最终能够落实的概率并不高。因此,买卖合同中的目的港费用条款,更多起到的是内部责任明确作用,难以从根本上阻断出口企业被承运人追索的风险。

其二,在运输合同层面,如果出口企业作为托运人,在与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目的港费用由收货人承担且货代不得向出口企业追索,则该条款具有一定的防御价值。问题在于,货代出于自身风险考虑,极少会接受此类对己方追偿权设限的条款。因此,此种建议在实务中普遍缺乏可操作性,不具有普适意义

三、出口企业如何规避目的港费用风险?

面对目的港费用风险,出口企业通常考虑以下几种路径,但各自的可行性与效果差异显著,需要逐一辨析。

(一)不订舱:是否符合实际?

有观点主张,出口企业应彻底放弃订舱,不再作为托运人,从而从根源上隔绝目的港费用风险。从法律逻辑上看,这一路径确实能够切断出口企业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使企业不再被认定为契约托运人,自然无需向承运人承担目的港费用。

然而,此种建议在现实商业场景中是否具备普遍适用性,值得深思。要求绝大多数出口企业完全不碰订舱环节,等同于让企业放弃对物流成本、船期安排和供应链效率的主动控制,这与大量中小外贸企业的实际业务模式严重脱节。从与众多外贸进出口企业接触的实际情况看,真正能够做到完全不由自己订舱的,仅占极低比例。因此,将不订舱作为普适性建议,难以解决大多数出口企业的现实困境。

(二)合同安排:作用与局限

关于通过合同条款规避风险的路径,前文已作详细分析,此处简要归纳。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目的港费用由买方承担,仅在买卖双方之间有效,无法对抗承运人的追索,且跨境追偿的可行性存疑。在货代合同中约定货代不得向出口企业追索目的港费用,虽有防御价值,但货代通常不会接受此类条款,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合同路径能够提供一定的风险转嫁或防御作用,但均非根本性的解决方案。

(三)交易判断:三类核心要素

既然不订舱不现实,合同作用有限,那么出口企业风险防范的重心,便应落在对每一笔交易的风险预判上。以下几种维度的判断,对企业而言更具实操价值。

第一,判断产品是定制货还是标品。高度定制化的产品,一旦滞港,转卖或处置极为困难,滞港费用很容易持续扩大,最终陷入被动。而钢材、化纤、通用零部件等标准化程度高、流通性强的产品,即便发生弃货,转卖或变现的灵活度更高,残值可以覆盖部分损失,实际风险相对可控。因此,在承接定制化订单时,企业应对目的港费用风险给予更高权重的考量。

第二,判断货值高低。低货值货物遭弃货的概率天然偏高,因为买方的违约成本低,放弃一批货的经济损失有限。反之,高货值货物(如一个集装箱价值十几万甚至数十万美元),买方若已支付相当比例的货款,弃货将承受巨大损失,其弃货意愿会大幅降低。货值本身,就是影响交易对手行为逻辑的重要变量。

第三,判断目的港政策。某些国家或港口存在特殊的海关及港口作业规定,直接放大了处置难度。例如,巴基斯坦部分港口要求,发货人如需处置或退运货物,必须取得原收货人签署的无异议函。一旦收货人恶意不配合,即便发货人希望及时止损,也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类似存在政策障碍的目的港,在承接订单时即应给予更高的风险权重,并在贸易合同中预设更严格的付款条件,如提高预付款比例,或要求发货前全额付清。

综上,目的港费用风险的规避,不应寄望于某一项单一措施,而应建立在对交易本质的多维判断之上。健康的风险管理,是能兼顾业务开展与风险控制的定制化方案,而非一刀切的回避或过度防御。

结语

新《海商法》的施行,并没有禁止出口企业自行订舱,也没有改变谁订舱、谁承担目的港费用的基本法理。对于出口企业而言,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契合自身业态的风险识别与应对体系,而非在订舱不订舱之间简单二选一。只有准确理解自身在运输合同中的法律角色,动态评估每笔交易的风险要素,并在专业支持下预先设置环环相扣的防控安排,方能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既抓住商机,又守住底线。

作者:

周誓超,兰迪深圳&迪拜办公室执行主任、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纠纷解决、进出口/物流企业法律顾问、海外欠款催收

赵雅芳,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领域:国际贸易、涉外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企业合规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章宇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擅长国际贸易及物流、海商海事、企业出海等领域的法律业务

来源:原标题:目的港费用风险 外贸企业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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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涉外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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