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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6年5月第1期
发布时间: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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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司法部明确反垄断与专利关系立场
美国司法部明确:反垄断与知识产权目标一致,共同促进创新。核心立场:(1)专利不自动赋予市场支配地位;(2)反垄断法不干预普通专利纠纷;(3)禁令救济至关重要。非执业实体有权申请禁令,专利难以估值,过度限制禁令会削弱创新。标准必要专利被纳入标准不推定市场支配力,违反RAND承诺本身不构成反垄断违法。行使专利权受请愿规则保护。反垄断责任不应扩大至普通专利诉讼。从业者可强化禁令主张,企业需审慎评估许可与诉讼风险。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卡塔尔正式开放第33类商标注册
卡塔尔自2026年2月起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全面开放第33类(酒精饮料等)商标注册,此前该类受限。饮料企业可直接获得商标保护,无需间接注册,与国际标准接轨。建议品牌所有人及时梳理现有商标组合,提交新申请,并建立监测机制以防范侵权。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欧洲上诉法院限制了统一专利法院“长臂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近日作出一项重要裁决,明确限定了其长臂管辖权。法院认定:UPC仅对发生在成员国境内的专利侵权行为享有管辖权,无权对西班牙、英国等非成员国境内的侵权行为作出裁决。
该判决源于基克斯公司诉奥多比、开放人工智能等被告的侵权案。所有被告均未在UPC成员国设立住所地。上诉法院依据《布鲁塞尔条例》第4条和第7条裁定:只有被告住所地位于UPC辖区,或侵权行为发生在辖区内,UPC才能行使管辖权。一审法院曾认可长臂管辖,现已被推翻。
该判决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确定性,明确了UPC长臂管辖的严格适用标准。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中欧申请日后提交或公开数据问题的最新规则、关键判例与企业应对
申请日后提交或公开的实验数据,核心区分在于“补证”还是“补造”。补证是指证明原申请已明示或隐含的技术效果;补造则是事后重写发明。中欧规则殊途同归:数据可补证,但不能补造。
欧洲方面,G 2/21明确后数据不得自动排除,但须满足:技术效果被原始技术教导所涵盖,且属于同一项公开的发明。后数据可加深原有故事,不能另起炉灶;充分公开条款下更为严格。
中国方面,《专利审查指南》要求审查补交实验数据,但所证明的技术效果须能从原申请公开内容中得到。司法实践采用三层审查:真实性、待证事实是否已明确记载或隐含公开、能否影响创造性。补充数据不能弥补原申请固有缺陷。“司美格鲁肽”案最新信号:说明书需为技术效果提供“初步、可信”的基础记载。
实务建议:首件申请中埋设效果锚点,写清效果链,提前设计比较对象;答审时区分“收不收、证什么、够不够”;欧洲申请需提高原始实验基础密度。后数据是“第一次发明的迟到证明”,而非第二次发明。
(智南针官网)
5.核心专利一失效,多法域维权全瓦解:天合光能案的警示
美国天合光能诉加拿大太阳能子公司专利侵权案迎来关键转折。2024年10月,天合光能在特拉华州法院及ITC同步启动TOPCon专利维权。诉讼先中止等待ITC结果,后ITC程序终止,案件继续等待PTAB的多方复审(IPR)。PTAB最终裁决涉案两项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可专利性,直接撤销侵权诉讼法律依据,案件实质停滞。当事人可上诉,但裁决已生效。
广泛影响:一、多渠道维权成败高度依赖核心专利有效性,专利被无效则整套行动瓦解;2026年1月,加拿大太阳能公司对Maxeon亦取得类似胜诉。二、美国专利商标局政策调整致IPR申请锐减,未来此类无效抗辩将显著减少。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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