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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设备海上运输遭遇风暴受损,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6-05-25  浏览量:  

基本案情

托运人某工程公司与上海某物流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欲将一套水电站用导水设备自中国运往喀麦隆,香港M船舶公司所属“A”轮实际承运,设备拆分为32个包装件装船。大副收据记载“租船人负责货物绑扎或垫舱及其质量,船方对因不当装载,垫舱,绑扎导致的货物损坏不负责”。托运人某工程公司为设备购买了货物运输险。运输途中因海上风暴导致船舱内部分货物移位,受损,货物在目的港卸货进行目视检验后,露天堆放一个半月后,进行破损木箱修复并运至项目现场。经联合检验,保险人出具《公估报告》记载“不能排除船方未能履行绑扎和积载义务”。船东出具的检验报告记载了破损木箱的具体情况,破损木箱基本存在无稳固措施情形。R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托运人理赔后提起诉讼,诉请承运人香港M船舶公司和船舶代理公司赔偿货损。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人和船东出具的检验报告虽然对货损原因表述略有不同,但二者均指向涉案货物的不良绑扎、固定是货损的根本原因。两份报告所附的货箱图片均显示,除两个货箱的设备分别以木板条,钢结构架固定外,其他包装件内部无任何固定、绑扎、缓冲功能的垫衬,不符合海上运输大型机械设备的一般装载要求。从货损对比情况看,某一货箱以钢结构架固定,转轮总成从块状紧固件中轻微移出,而无保护措施的设备从货箱完全移出。综合两份报告及货损图片,可以认定涉案货损的原因是包装不当,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同时,根据大副收据记载“租船人负责货物绑扎或垫舱及其质量,船方对因不当装载,垫舱,绑扎导致的货物损坏不负责”,装载、垫舱、绑扎均是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因不良绑扎和不当装载导致的货损,不应由承运人承担。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带一路背景下,为基建需要从中国向非洲国家运送大型机械设备产生货损后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本案在主要被告即涉案货物的承运人未到庭的情况下,呈现单方证据强,货损原因认定困难且多重法律关系交叉,专业性强等特点。本案裁判不拘泥于检验报告对货损原因所做的结论,而是比对报告所附的设备运输和货损图片,结合大型机械设备的包装规范以及航运实践中的惯例,准确认定涉案货损发生的原因系包装不当,属于承运人免责事由。本案完善了大型机械设备海上运输货损案件的裁判标准,对大型机械设备运输提供规则指引,提示走出去企业在大型机械设备运输中要充分关注货物的包装和绑扎义务,通过妥善包装,牢固绑扎避免海上运输风险。

 

                                          案件来源:“南京海事法院”公众号

 


法律小贴士:《海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错;

(二)船上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错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海盗或者恐怖活动;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救助、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收货人或者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当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不适用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

承运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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