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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6年5月第2期
发布时间:202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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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拿大版权法第13(3)条:雇员作品版权归属以实际职责为限
根据加拿大《版权法》第13(3)条,雇主拥有雇员在受雇期间创作作品的版权,需满足:创作者为雇员、创作于“受雇过程中”、无相反约定。安大略省上诉法院在Nexus案中明确,核心判断标准是:创作作品是否属于雇员实际工作职责的一部分(明示或默示)。若雇员利用自有时间及资源、非履行分配职责创作,雇主不享有版权。本案中,雇员秘密开发竞争产品,但非其职责范围、未使用公司资源,故雇主主张被驳回。
实践提示:雇主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版权归属;在职位描述中清晰界定创造性职责;鼓励员工使用公司资源与流程进行创作,以增强作品与职责的关联性。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英诺赛科公司违反337条款并对其发布禁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337调查中终裁认定,英诺赛科(中国及美国关联公司)侵犯英飞凌拥有的美国第9899481号专利(权利要求4、17),构成违反《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行为。委员会决定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英诺赛科及其关联企业生产的侵权半导体器件及含该器件的产品未经许可进入美国;同时向各被调查方签发禁止令。委员会认为公共利益因素不妨碍上述救济措施,并确定在总统复审期间征收100%保证金。本次调查正式终止。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欧盟与英国新版技术许可竞争法规正式生效
欧盟与英国新版技术许可竞争法规于2026年5月1日生效,替代2014年版规则。现有协议享有一年过渡期(至2027年4月30日),新协议须立即遵守。
主要调整:明确市场份额门槛(竞争关系20%/非竞争30%),无销售额的技术视为零份额,超额宽限期延至3年;新增数据许可指南,特定数据库可适用规则,强制数据共享一般合规;强化技术池条件,要求披露专利池内容及必要性评估方法,禁止双重收费,许可须符合FRAND原则;区分合法许可谈判小组与买方卡特尔,不设安全港。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越南新版权法令进一步加强数字与跨境执法工作
越南第341/2025/ND-CP号法令于2026年2月15日生效,取代旧版131/2013号法令,显著强化版权执法,尤其针对在线及跨境侵权。主要变化:明确跨境在线侵权纳入行政执法范围,面向越南用户的外国平台可被管辖;救济措施从4种扩展至29种,包括强制道歉、删除侵权内容、赔偿非法利润;罚款基于经济影响(非法获利、权利人损失等),个人最高2.5亿越南盾(约9600美元),组织最高5亿越南盾(约1.92万美元);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须履行“通知删除”义务,违者最高罚1.5亿越南盾;加重处罚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及篡改权利管理信息行为;执法机关扩大至警察、海关等多部门。权利人应加强证据收集与跨平台协调。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5.英国高等法院就中兴通讯与三星专利交叉许可纠纷作出裁决
英国高等法院5月1日就中兴通讯与三星的4G、5G专利交叉许可纠纷作出裁决,将FRAND许可费率定为3.92亿美元,远低于中兴主张的7.31亿美元,但接近三星出价(2亿美元)的两倍。同一天,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支持中兴,对三星下达禁令并驳回其FRAND抗辩。重庆一中院也认定中兴报价符合FRAND原则。主审法官批评当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失灵,症结在于ETSI缺乏有效规则,导致双方虽有合作基础却仍陷入大量诉讼。目前,双方在统一专利法院、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及巴西等地仍有未决诉讼。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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