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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贸易结算 慎选即期付款信用证
发布时间:2026-02-11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捷克某公司(以下简称“捷克公司”)向无锡某公(以下简“无锡公)采21.4万美元的服,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00%即期付款信用证,贸易术语Incoterms2021FOB。货物装运前,无锡公司通知捷克公司开立信用证,但捷克公司先以吊牌不符为由要求无锡公司给予折扣。吊牌调整后,捷克公司又以己方仓库无存储空间为由拖延货物起运,并拒绝开立信用证。无锡公司与捷克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2024年初向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案情分析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与无锡公司开展深入沟通。经了解,无锡公司因该批服装为特殊定制,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与物料,不愿放弃订单,仍期望与捷克公司完成合同履约。基于此,调解员建议其通过调解友好化解纠纷。征得无锡公司同意后,调解员联系捷克公司,经全面分析,发现其拖延开立信用证和安排发货,吊牌不符和仓储不足只是表面原因,真实原因是资金困难,但对于订购的这批服装暂时不想放弃。了解到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调解员引导双方寻求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捷克公司分期付款提货,付款方式为发货前100%T/T。


启示建议

国际贸易中,很多卖方青睐选择银行担保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为买方提供银行信用支持,卖方按期收款有一定保障。但是,对于信用证中的100%即期信用证,应当重视防控收款风险。

一是卖方可能面临财货两空风险。此种结算方式下,整个交易周期内,卖方始终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以本案为例,捷克公司在交易初始阶段,未支付任何定金或预付款项,无锡公司自付成本投入生产,遇到捷克公司不付款难题时,即便无锡公司仍掌控货权,但无论转卖还是等待捷克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都难以避免陷入困境、承受经济损失。这一困境在定制货物交易中尤为突出。另外,如买方因故选择弃货,由此造成的运费、目的港清关费、退运费等生产费用,势必都将由卖方来承担。

二是单据不符可能面临拒付风险。在国际贸易结算环节,卖方若要收取应得货款,必须向银行提交合规有效的成套单据,以便银行展开专项审查。银行在审查过程中,会着重排查单据是否存在与信用证条款相悖的不符点,一旦发现此类问题,银行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实践中,信用证项下单据流转环节众多,极易出现各类问题,单据内容与信用证相关条款不符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使卖方面临银行拒付的风险。因此,卖方制作议付单据时,要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

三是留意“软条款”谨防掉入陷阱。实践中,会存在特殊的“软条款”,如存在限制性项目、对某项条款的阐述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等。卖方失察,很有可能被开证申请人拿住“软肋”,从而在贸易中处于被动状态,不利于自身利益维护。因此,卖方应仔细斟酌条款细节,发现不利条款时,应及时要求对方更改,以免陷入被动地位。

                                             (案件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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