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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8月第2期
发布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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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巴西专利商标局将启用商标获得显著性新规
2025 年 11 月 28 日起,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将实施《第 15/2025 号 INPI/PR 条例》,正式承认商标 “获得显著性”(即 “次要意义”),为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提供注册路径,接轨国际标准。
新规明确,通用性或描述性标志可通过持续商业使用获显著性,申请人需在商标申请时、公开后 60 天内、行政上诉等特定阶段提出审查请求,且每程序仅限一次。申请需附未来 60 天内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连续使用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销量、广告数据等,BRPTO 可要求补充材料,驳回决定可上诉。
过渡条款允许此前因缺乏显著性遇阻的待审或注册商标,在新规生效后 12 个月内申请审查。获得显著性商标有效期同标准商标,为 10 年可无限续展。
此举为企业提供行政保护渠道,无需再通过昂贵诉讼,利好依赖描述性或通用性商标的企业。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2.也门两商标局要求授权委托书须经外交部认证
目前,也门萨那与亚丁商标局规定,提交商标申请及办理注册后事务前,所有授权委托书(POA)须经也门外交部(MoFA)认证,此为商标事务中使用 POA 的必备程序。
根据规定,POA 签发后需在也门境内经外交部盖章验证;委托人在境外的,通常先由也门驻外使馆公证,再于一年内完成外交部认证,逾期未认证则需重新签发。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外国企业对特定智能电视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5年8月4日,美国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智能电视(Certain Smart Televisions)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列明被告中的中国企业有: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of China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CL New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Industries Holdings (H.K.)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TCL K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Huizhou)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CL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Huizhou) Co., Ltd. of ChinaTCL光电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Overseas Marketing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TE Corporation of Hong Kong。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4.美国ITC正式对移动蜂窝通信设备启动337调查
2025年8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移动蜂窝通信设备(Certain Mobile Cellular Communications Device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56)。
2025年7月3日,韩国Pantech Corpor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9,548,839、11,659,503、11,051,344、12,267,876),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列明被告中的中国企业有:中国广东OnePlus Technology (Shenzhen)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北京Lenovo Group Ltd. of China联想集团、中国广东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of China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t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Communication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TCL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Holdings Ltd. of China、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International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Huizhou 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Co., Ltd. of China惠州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Mobile Communication (HK) Company Lt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inno Mobile Technology Corp. of China深圳市天珑移动技术有限公司。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认定
【基本案情】
康某公司所持 “基于玻璃的制品及包含其的装置” 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20162136****.7),其权利要求 1 限定了玻璃制品厚度及应力分布等参数。
2019 年 7 月,田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年 2 月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 1-3 的应力分布等参数未涉及产品形状、构造改进,非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康某公司不服起诉,称其为玻璃复合层构造改进,类似 “渗碳层” 属保护客体,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康某公司上诉后,2024 年 11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产品形状、构造改进。本案专利通过离子交换改进玻璃材料应力分布,核心是材料改进,而非形状、构造。“渗碳层” 为已知材料应用于产品构造,本案应力层非已知材料且改进指向材料本身,故非保护客体。
【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作改进的核心在于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则其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如果改进核心在于对材料、方法本身的改进,且该改进并不导致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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