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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8月第3期
发布时间: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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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与欧美生命科学跨境合作:趋势与挑战
过去十年,中国生物科技企业与欧美同行的交易数量与价值爆发式增长。据Locust Walk数据,2024年中国对外授权交易价值达470亿美元,3年复合增长率高达67%。其核心趋势、交易结构及法律考量如下:
交易结构:许可与新公司模式
传统交易以直接许可为主,跨国药企从中国引进资产,获取全球或中国 / 亚洲以外权益,包含预付款、里程碑付款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今新兴的新设公司(NewCos)模式受关注:在欧美注册新实体,获中国创新企业资产授权,投资者注资支持研发,目标是达里程碑后出售或合作开发。大型药企仍偏爱后期资产许可,NewCos模式则适合早期项目,能高效利用资本,为投资者提供灵活退出路径。
地域范围和知识产权考量
许可地域范围是谈判重点。中国企业通常保留大中华区或亚洲权利,向合作方授予其他区域权利。随中国企业成熟,更愿开放全球权利以简化交易。知识产权归属是核心,中国企业架构复杂且常缺完善协议,需明确整合至适当实体以规避风险。美国投资者倾向将知识产权由美国实体持有,以利融资与退出。
税务、监管与治理挑战
预扣税款是中国企业对外授权的核心问题,预付款可能面临高额扣缴,付款性质与知识产权所在地影响重大,需早期规划。治理机制是谈判难点,涉及临床开发决策权、成本分配等,协议需平衡各方利益与资产价值。
未来,跨境交易将保持强劲,结构更精细。企业需尽早聘请专业法律团队,优化交易结构,保障交易成功。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终止实用专利加速审查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自2025年7月10日起,不再受理实用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计划申请,但外观设计专利的加速审查计划仍继续受理。
此次终止实用专利加速审查计划,源于该计划受欢迎程度下降,且替代性的Track One优先审查计划更受青睐。相比之下,加速审查计划需投入更多资源。过去10年,每年使用该计划的申请人不足100名。USPTO表示,此举旨在释放资源,用于处理积压的实用专利申请,助力缩短整体待审周期。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无其他加速审查替代方案,故保留其加速审查计划。此外,USPTO将继续受理基于发明人年龄或健康状况的特殊申请请求,并修改相关法规,明确考量因素为发明人而非申请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取消国内商标申请的加速审查机制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宣布终止国内商标申请加速审查机制,所有本国商标申请将纳入统一审查队列,无论是否包含《商品和服务手册》中预先批准的内容。
该机制始于2021年5月,旨在解决商标申请量激增导致的积压问题。当时,仅含预先批准内容的申请审查周期约2.5 年,远短于普通申请的5年(高峰期达1700 余天)。
此次调整后,CIPO 预计新申请审查等待期将缩短至 9 个月。同时,CIPO 已发布新实践指南,规范向《商品和服务手册》推荐商品和服务的流程,承诺4周内反馈审核结果,以扩大手册覆盖范围。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澳大利亚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报告
《2025 年澳大利亚知识产权报告》已于 7 月 1 日正式发布。这份由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委托完成的报告,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对小企业创新与发展的支持作用。
报告指出,小企业通过战略性管理专利申请流程来保护自身创意,借助制度的灵活性延长申请时限,从而推动产品商业化;大企业则选择加快专利审批速度,以便更快打入新兴市场。数据显示,2024 年澳大利亚新外观设计申请量增长 9%,达到 9583 件;商标申请量增长 3%,达 85945 件,其中家用物品类商标申请激增 22%;标准专利申请量下降 3%,为 30478 件,但部分技术领域仍保持增长态势;非谷物大田作物的植物育种者权利申请增长 48%,创下该品类新高。
超过半数的新商标申请来自澳大利亚本土居民,持有商标的澳大利亚中小企业已超 18.8 万家。中国在澳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大幅上升,其中商标申请量已超过美国,2024 年同比增长近一倍;新外观设计申请量增长 66%;过去 3 年,电动汽车相关专利申请增长 75%。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局长迈克尔・施瓦格强调,澳大利亚的知识产权制度灵活高效,能为企业提供有力缓冲,帮助其应对市场变革带来的挑战。
(智南针官网)
5.外国企业对特定智能电视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5年8月4日,美国Cerence Operating Company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智能电视(Certain Smart Televisions)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涉及中国的列明被告有: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Industries Holdings Co., Ltd. of China、中国广东TCL Technology Group Corporation of China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Electronics Holdings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Shenzhen TCL New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TCL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Industries Holdings (H.K.)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广东TCL King Electrical Appliances (Huizhou)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中国广东TCL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Huizhou) Co., Ltd. of ChinaTCL光电科技(惠州)有限公司、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CL Overseas Marketing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TTE Corporation of Hong Kong。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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