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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申请人B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16-2017年间签订共保合作协议,为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船舶提供共保服务。双方约定共保比例为A、B公司各占比50%,A公司作为主承保方,负责承保的标的船舶查勘、定损、先行赔付等工作。2016-2017年,双方共保的船舶在保险期间发生一系列事故,A公司先行垫付约66万元赔偿款、公估费以及查勘费。按照共保协议约定,B公司应当分摊相关赔偿费用,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A公司于2023年9月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共保分摊费用33万元。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南京海事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托开展诉前调解。
受案后,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经过调解员居中斡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B公司于2024年9月付款,A公司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请撤诉。
一、案件过诉讼时效成为调解最大难点
调解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对案件事实和产生的理赔金额均无异议。双方均为江苏省内知名头部国有财产保险公司,其内部合规审核严格,账款管理有严格审批程序。
B公司认为,由于当时经办人离职,相关材料交接不清晰,A公司又未积极沟通主张权益,B公司合规审查部门未能及时发现该笔应付账款。A公司于2023年主张2016年发生的债权,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该笔
账款即使在法院起诉也难以强制执行,这给B公司正常付款增加了难度,A公司在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A公司则主张因为公司人员变更,此笔应收款无人发现,一直到2023年国有资产巡查整改才发现。A公司虽有一定责任,但为B公司垫付了款项,导致自身权益受损也是事实。无论如何,A公司都应当积极收回相关款项,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引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员了解案情和双方面临的问题后,认为双方对本案事实无争议,为调解化解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是本案涉及的一系列诉讼请求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如果A公司坚持在法院开庭审理,A公司将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和强制执行权,如B公司提起已过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判决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从这个角度出发,调解员引导A公司在和解金额上做出更大让步,以推动双方尽快达成和解协议。
经过调解员耐心引导,A公司同意重新拟定和解协议,在应付款总金额上做了较大让步,双方经过内部审批,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
一是企业合规管理需进一步强化。在本案中,由于双方经办人相继离职,账款付款申请未能及时提交,而双方的内部审计和合规部门均未察觉这一情况,致使该账款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始终未能如期支付。此账款在国有资产巡查时被发现,如何支付已过诉讼时效的账款,成为双方面临的新难题。倘若从一开始双方内部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就能切实落实到位,确保每个审计年度内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都能得到妥善处理,那么完全可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二是自然债务清偿彰显国企担当。本案所涉账款已过诉讼时效,意味着该笔账款丧失了法律上的胜诉权和强制执行力,成为了自然债务。自然债务的清偿,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愿给付,从法律角度来看,“自然债务被视为道德义务的升华”。B公司在明知该笔应付账款已丧失法律胜诉权和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为推动与A公司的长远合作,依然接受了A公司主动提出的和解方案。B公司积极弥补A公司的部分损失,维护了双方长期以来的合作关系,兼顾了道德义务与法律效力,充分彰显了其作为保险行业头部国企的担当。
案件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