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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7月第3期
发布时间:2025-07-17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1.《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发布

近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盟知识产权局联合牵头合作的项目成果《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发布,该手册通过对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的比较与梳理,以图文结合的方式,较为全面地展示了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供创新主体借鉴和参考。

 获取更多项目成果,请访问官方网站:https://id-five.org

 附件1.《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英文原文

 附件2.《中美欧日韩五局外观设计视图提交指导手册》参考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

 

 

2.在美注册非英语商标需留意‌外国等效原则

企业在美国为其商品或服务注册非英语商标时,需了解一个关键规则: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适用的外国等效原则(Doctrine of Foreign Equivalents),该商标必须翻译成英文进行审查。

审查的核心在于:如果翻译后的英文词汇,在用于指定商品或服务时,被认定为通用名称(Generic)或仅具描述性(Merely Descriptive),那么该非英语商标的注册申请很可能被驳回。美国《兰哈姆法案》明确禁止此类商标在主注册簿上注册。

近期,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 In Re: Vetements Group AG 案(2025)中重申了这一原则。该案涉及寻求注册的法语词汇“VETEMENTS”(意为服装)用于服装类商品及相关零售服务。CAFC维持了商标审判与上诉委员会(TTAB)的裁决。法院指出,当相当数量的美国普通消费者可能理解该外语词汇含义并将其翻译成英文时,即适用外国等效原则。在本案中,“VETEMENTS”翻译为“clothing”后,对指定商品/服务而言明显属于通用且描述性词汇,因此该商标申请被驳回。

CAFC明确,除非普通美国消费者不太可能将该外语词汇翻译成英文,否则就应适用外国等效原则。

如企业计划在美国注册非英语商标,务必要在申请前将其翻译成英文,并严格评估该英文词汇用于相关商品/服务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仅具描述性,以规避因此原则导致的注册驳回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英国最高法院明确“售后混淆”适用标准

英国最高法院近期就 Iconix Luxembourg Holdings SARLDream Pairs Europe作出终审判决,为商标侵权纠纷中评估售后混淆提供了清晰且权威的指导,对品牌所有者维权意义重大。

本案核心是运动品牌Umbro(以其著名的双菱形商标著称)的所有者Iconix指控竞争对手Dream Pairs Europe使用的“DP标志构成商标侵权。英国高等法院初审认为两标志仅有非常微弱的相似性,且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驳回了诉讼。上诉法院则基于售后混淆(即消费者在购买后看到他人穿着使用商品时可能产生的混淆)推翻了原判,认为存在混淆可能。

最高法院最终恢复了高等法院的判决,但就关键法律问题给出了重要澄清:

1. 评估相似性需结合现实和代表性的售后情形:法院在判断标志是否相似及其程度时,不应仅限于静态的并列比较,而应考虑商品在真实售后环境(如被穿着时)中如何被消费者观察和感知。

2. 售后混淆本身可独立构成侵权: 最高法院明确驳斥了Dream Pairs的论点,即售后混淆仅在该混淆影响商标作为来源保证的核心功能(例如影响后续购买)时才可诉。判决确认,售后阶段产生的混淆本身即足以支持侵权主张(基于TMA10(2)条),无需证明该混淆导致了实际购买行为。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美国ITC正式对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II)启动337调查

20257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子眼镜及其组件和相关充电设备(II)Certain Electronic Eyewear Product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Related Charging Apparatuses (II))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55)。

2025617日,美国Ingeniospec, LLC of San Jos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310,29612,078,870),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被列名为被告的中国企业有:

中国广东SZ DJ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Even Realities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市逸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Cosonic Intelligent Technologies Co., Ltd., Dongguan City, China佳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Yingmu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英牧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ichuan INMO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四川影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广东MyW Technology Co., Ltd., Shenzhen, China深圳市金章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Langzhiyin Electronic Co., Ltd., of China深圳市浪之音电子有限公司、中国浙江Hangzhou Guangli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杭州光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上海Lexiang Technology Co., Ltd., Shanghai, China乐相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全国首创,江苏启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改革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近日联合印发《江苏省“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工作方案》,在全国率先启动“专利产业化+认股权”实践,通过“风险缓释”机制力图破解高校院所专利“不敢转、不愿转、不会转”顽疾。

省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服务处处长刘宏伟介绍,该方案核心是构建“专利作价入股+延迟行权”新模式。省内高校院所将专利技术作价投入科创企业时,可选择暂不获取企业股权,转而持有认股权——即未来按约定价格认购股权的权利;待企业成长增值后,专利权人再行权入股,分享企业未来发展收益。这一“风险缓释”设计既缓解了高校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顾虑,又通过绑定专利价值与企业成长红利提升转化意愿。这一模式让东南大学科研团队吃下“定心丸”,两个项目先行落地。

该方案首批将筛选20家高校院所,通过专项培训提升实操能力;推行“一成果一方案”定制化设计,由高校、企业、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三方共拟协议,并进行合规公示和登记;实行全周期服务,建立认股权管理、跟踪企业“双线反馈”机制;提炼推广“转得好”的标杆案例,推动长三角区域股权市场认股权互认。江苏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人朱梦珺表示,“专利产业化+认股权”为高校院所专利转化开辟了新通道,有望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先行经验。

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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