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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6月第4期
发布时间: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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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专利商标局将终止发明专利加速审查 7月10日起生效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官网发布公告,宣布自2025年7月10日起,USPTO将不再接受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提交的加速审查(Accelerated Examination)请求。
因为目前外观设计专利尚无其他可替代的加快审查程序,所以该快速审查项目仍将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USPTO此次政策调整将释放审查资源,从而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到尚未审查的旧案中,支持USPTO整体上减少审查周期的努力。
此外,USPTO也注意到申请快速审查的数量持续下降。在2014至2024这十个财年中,每年提交快速审查请求的申请人不足100人,鉴于加速审查请求的数量较少,并且有其他法定计划(优先审查,Track One)来加快专利申请审查,所以决定终止针对发明专利申请提交的加速审查。
需要提交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申请的申请人应在2025年7月10日之前尽快提交,或者选择优先审查计划(Track One)来加速审查的过程;同时,也建议申请人关注政策实时变化,及时调整专利申请策略,提前规划专利布局。
(编译自美国专利商标局官网)
2.AI在版权争议中首获胜利:美法官裁定用图书训练模型不侵犯版权
美国加州北区联邦法院近日就亚马逊支持的AI公司Anthropic版权诉讼案作出历史性裁定:使用受版权保护书籍训练大模型Claude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且"具有高度转化性";但该公司建立包含超700万册盗版书籍的"中央图书馆"行为构成版权侵权。该裁决为人工智能行业数据训练的法律边界提供了重要指引。
法官认定AI训练本质为“突破局限创造新事物”,模型输出既未复制原作创意元素,也未模仿作者表达风格,符合版权法推动创新的宗旨。但Anthropic从互联网窃取并存储盗版书籍建立数据库的行为违法,法官强调“购买正版无法免除盗版责任”,并裁定12月开庭确定赔偿金额(根据美国版权法,故意侵权最高可罚15万美元/部作品)。
此判决被视为AI公司的重大胜利,为行业训练数据的法律边界奠定基础,同时明确盗版行为的违法成本。案件后续发展将直接影响行业数据合规策略。
(编辑自澎湃新闻)
3.美国专利商标局公布大型专利族申请研究结果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公布了一项历时近5年(2021年11月至2025年5月)的研究结果,聚焦已获授权且规模庞大的专利族申请,回应公众对“专利丛林”垄断效应的担忧。研究发现22%的大型专利族申请可能遗漏重复专利授权驳回,其中约60%的案例通过提交最终期限放弃声明补救,30%则修改权利要求。
USPTO表示,审查员在处理复杂专利族时面临挑战,为此USPTO正开发新工具辅助审查。当发现潜在错误时,会要求技术中心重新审理案件。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4.美国ITC发布对充电电池及其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6月2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充电电池及其组件(Certain Rechargeable Batterie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21)作出337部分终裁:基于和解,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广东Relion Battery (Shenzhen) Technology Co. of China瑞莱昂(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初裁No.30)和列名被告中国江苏Renogy New Energy Co., LTD, Suzhou City, China如果新能源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调查。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最高法明确药品专利链接案裁判规则:晶型专利不属于可登记类型
核心案情:
瑞典某公司以其达格列净片原研药相关专利(专利号200780024135.X)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主张权利要求9(用途专利)与药品关联。四川某制药公司申请仿制药上市时作出4.1类声明(不侵权),瑞典公司遂起诉要求确认仿制药落入专利保护范围。一审法院支持其诉求,但四川公司上诉称涉案专利实质为晶型专利,不属于法定可登记类型。
争议焦点: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是否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二者的医药用途专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5条,最高法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瑞典公司起诉,因其据以主张的专利不属于法定可登记类型,无权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提起诉讼。
本案终审裁定首次通过司法判例明确晶型专利排除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外,厘清了仿制药专利声明的法律边界,对药企专利登记策略及仿制药上市风险管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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