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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款 调解来解决
发布时间:2025-05-29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南京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与浙江某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于2022年2月签订石材安装工程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22年7月23日结算,确定工程结算总额为67,830元。截2022年9月23日合同履行期,南京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项。浙江公司数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于2024年5月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京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按贷款市场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鼓楼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受案后,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京公司表示等账上有现金后立即安排付款。浙江公司收到南京公司支付款项后,向鼓楼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案情分析

一、第三方欠款导致浙江公司账上无钱付款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事实无争议,浙江公司表示,工程发包方一直在拖欠总包工程款,致使自己项目上无钱可用。且受国内相关地产公司久欠工程款影响,浙江公司多项工程款回款进度受阻,无法保证公司账面上有足够现金流和可用现金,即使浙江公司申请保全措施,冻结南京公司账户,该案款项也无法获得实际支付。调解员了解了浙江公司面临的回款困境后,从合同相对性原理以及合作共赢共克难关角度出发,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款项纠纷。经过协商,浙江公司经办人向公司上报了用款计划,双方约定在第二个月的15日前付款。

二、支付延迟,终于顺利和解

和解协议商定后,浙江公司能否按时付款成为本案焦点。在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浙江公司突然表示,当月进度款回款不足,无法按原计划支付款项。南京公司得知后气愤不已,认为浙江公司出尔反尔,故意拖欠款项,拟立刻终止诉前调解,向鼓楼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浙江公司经办人员表示进度款回款存在不确定性,受相关事件影响,整个公司人员都疲于应付各类账款纠纷诉讼。如果南京公司觉得冻结浙江公司公司账户可以获得心理安慰,南京公司可以随时去鼓楼法院申请保全措施。

调解员从冻结公司账户可能导致公司正常运营受阻等方面出发,劝导南京公司给出合理的宽限期限,暂缓保全浙江公司公司账户。20天后,浙江公司有一笔工程款进账,浙江公司立即安排给南京公司付款,拖欠一年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终于顺利解决。

启示建议

一是注意保全措施可能对债权人的不利影响。通常债务人不积极履行债务,债权人会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债务人财产、账户等以保障自己权益。但是在债务人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冻结财产能否取得债权人预期经济利益仍值得商榷。本案中,浙江公司财产不足,要清偿款项需要依赖公司正常运营和正常回款。如果直接冻结浙江公司账户可能会影响浙江公司正常运营,打击浙江公司回款积极性,从而导致南京公司债权受损。南京公司经调解员劝说,给出了合理的宽限期限,最终浙江公司可以正常运营,南京公司工程款获得清偿,双方取得了合作共赢。

二是房地产类纠纷需妥善处理。本案是地产类纠纷的一个缩影,受恒大、世茂等头部地产公司暴雷事件影响,大量的应收账款纠纷、商业承兑汇票纠纷、金融理财类纠纷涌入法院。此类案件的共同点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被申请人基本都丧失了偿还能力。即使申请人诉至法院获得胜诉,仍很难通过强制执行获得经济赔偿。

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如何确定此类案件被申请人实际偿还能力,平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权利,维持被申请人正常经营,让申请人顺利获得经济赔偿,成为妥善处理此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案件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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