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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南非某公司(以下简称“南非公司”)通过中国制造网平台向河南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采购一批玻璃纤维。双方约定贸易术语为CIF,合同金额为6.19万美元,约定付款条件:首付款25%,剩余75%款项在交货前付清(合同原文为75%beforedelivery)。河南公司收到首付款后完成生产,在货物准备起运至发货港时通知南非公司付款。南非公司以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为CIF为理由,坚持河南公司必须履行完CIF项下义务,在发货港将货物装船时己方才会付款。双方对何时付款产生争议,合同履行受阻。2024年8月底,南非公司以河南公司收款不发货为由投诉至中国制造网。中国制造网委托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对本案进行调解。
案情分析
调解员受理案件后,分别与双方沟通,了解交易情况。河南公司作为卖方,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尾款是在before delivery前付清,delivery的意思是发货运输,己方已经准备从工厂运输到码头,要求按约定付款,并且在过往的国际贸易中其他国外客户均是这个时间节点付款,主要原因是防控货物到码头装船而对方不付尾款的风险。南非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贸易术语CIF,河南公司应履行CIF项下义务完成租船、办理出口手续等相关工作,己方将在货物集装箱装上船的时候付清尾款。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付款时间存在重大分歧。国际贸易实践中,Pay before delivery一般理解为发货前/交付前付款,CIF项下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视为交付,在此之前的时间段均可以理解为发货前/交付前。因此,双方各自坚持的付款时间点,均符合这个时间段的要求。由于合同中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双方重新协商一致,才是解题的关键。奈何双方已互不信任,均担心己方退让后对方不付款/发货。调解员在给出法律评估意见及商业利益分析后,双方当事人基于各自立场,依旧各执一词、拒绝协商,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遂建议双方中止调解并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启示建议
一是贸易术语不等同于付款条款。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是国际贸易主体在长期的交易实践中形成的共识,用来表示买卖双方交易成交价格的构成和交货条件。CIF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卖方需要按照合同规定租船、订舱,并将货物运输至指定装运港,支付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并不直接涉及付款方式。付款条款,则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关于支付方式和时间的具体约定。付款方式可以是预付、赊销、信用证或托收等任何一种,其与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本案中,南非公司坚持要求对方履行CIF项下义务后才会付款,河南公司则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发货前付清尾款。合同履行受阻的根源,在于双方对CIF术语和付款条款的理解不同造成。
二是付款条件信息要清楚明确。买卖双方应尽量明确具体的付款日期。如果无法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则应约定明确客观的付款责任起算点,如提单装船日后X天、运至某仓库后X天等。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日期,只规定了在交货前付款,而在货物装船前的时间点均为交货前,双方对具体细节和条件持不同理解且未达成共识,从而引发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八条对买方的付款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商业经营中,双方谈判时利益筹码并不对等,需要双方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来明确如何取舍。
(案件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