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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部门联合发布合规管理指导意见
2025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5部门办公厅(秘书局、办公室、综合司)发布《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合规管理的指导意见》,强调促进中小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并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进入强监管时代,加强自身合规管理,能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日益复杂的合规挑战。建议广大企业积极参与合规风险排查,全面梳理经营中的合规风险点,锁定风险的重要领域和高发环节,节省潜在的合规成本,提升企业的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实现从被动应对风险到主动防范风险的转变,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江苏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2.美国ITC发布对健身器材及其子组件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3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健身器材及其子组件(Certain Exercise Equipment and Subassemblie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419)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的初裁(No.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列名被告中国香港Ciga Pilates, Kowloon, Hong Kong的调查。中国、美国共6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贸法通)
3.美国对铝制电线电缆作出第一次双反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3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铝制电线电缆(Aluminum Wire and Cabl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和反补贴快速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中国涉案产品以63.47%的倾销幅度继续或再度发生;若取消本案的反补贴税,将导致中国涉案产品的补贴以33.44%—165.63%的税率继续或再度发生。
4.美国ITC发布对无源光网络设备的337部分终裁
2025年3月1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无源光网络设备(Certain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Equipment,调查编码:337-TA-1384)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最终初裁(FID)进行复审,最终初裁认为本案不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333,511第1、12-14项申诉或美国注册专利号7,558,260第1、3项申诉的行为,具体为不再是合格申请方、不再满足进口、未能证明拥有专利、不满足美国国内经济地位;2024年12月24日,申请方要求复审;2025年1月21日,ITC再次发布建议救济措施;2025年2月10日,大法官支持申请方提出的发布普遍排除令措施。而第三方Xenogenic对此提出反对;ITC决定进行复审。中国共3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贸法通)
5.印度对华偶氮颜料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3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偶氮颜料(Azo Pigment)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生产商瑞安宝源化工有限公司(Ruian Baoyuan Chemical Industry Co., Ltd.)为1387美元/吨、浙江胜达祥伟化工有限公司(Zhejiang Shengda Charter Win Chemical Co., Ltd.)为513美元/吨、中国其他生产商为1811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32041711、32041720和32041731以及部分32041719、32041739、32041740、32041759、32041769和32041790项下的产品。
6.澳大利亚对中国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作出双反初裁
2025年3月12日,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会发布第2025/020号公告称,对进口自中国的可互换夹紧螺栓支架(Interchangeable Bolted Clipping System Brackets)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自2025年3月13日(含)起对中国涉案产品以从价税计征保证金作为临时反倾销税,出口商宁波锋晖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95.7%,其他出口商为120.0%;同时,鉴于目前尚未有充分证据支持对中国进口产品作出反补贴肯定性初裁,委员会将继续进行调查。涉案产品为可互换的夹紧螺栓支架,无论是否镀锌,无论是否含螺母和螺栓,包括以下支架:带有细长槽和方孔的轻型悬挂支架,用于联锁客车螺栓和螺母;带有细长槽和方孔的间隔支架,用于联锁客车螺栓和螺母;可调节支架,带细长槽,用于联锁客车螺栓和螺母;全螺纹支架,带细长槽和方孔,用于联锁客车螺栓和螺母;焊接螺母支架,带细长槽和方孔,用于联锁客车螺栓和螺母。涉及澳大利亚海关编码7326.90.90.60、7318.15.00.51、7318.15.00.52、7318.15.00.56、7318.15.00.57、7318.15.00.58、7318.15.00.59、7318.15.00.60、7318.15.00.62、7318.15.00.63、7318.15.00.64、7318.15.00.65、7318.15.00.66、7318.15.00.68、7318.15.00.69、7318.15.00.70、7318.15.00.71、7318.15.00.90项下的产品以及8302.50.00.21项下的部分产品。
(贸法通)
7.巴西对华冷轧板卷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3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冷轧板卷(葡萄牙语:laminados planos de aço carbono, ligados ou não ligados, em forma de chapas (não enrolados) ou em bobinas (rolos), de qualquer largura ou espessura, laminados a fri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裁定中国涉案产品存在倾销行为,巴西国内产业受到了损害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鉴于涉案产品范围仍需进一步调查确定,建议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7209.15.00、7209.16.00、7209.17.00、7209.18.00、7209.25.00、7209.26.00、7209.27.00、7209.28.00、7209.90.00、7211.23.00、7211.29.10、7211.29.20、7225.19.00、7225.50.90、7226.19.00以及7226.92.00。本案调查结束的截止期自2025年6月19日起,延长最多8个月。
8.意大利通报中国出口木质砧板不合格
2025年3月13日,据欧盟食品和饲料类快速预警系统(RASFF)官网消息,因产品检测出甲醛迁移量超标,意大利通报中国出口的木质砧板不合格。警报编号2025.1802。
(贸法通)
9.印度对华铝箔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025年3月1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2/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8月28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厚度不超过80微米的铝箔(Aluminium Foil)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额为619-873美元/吨。涉案产品包括用于电容器,宽度小于500毫米、纯度99.35%的5微米铝箔以及厚度在5.5微米至80微米之间的铝箔。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76071110、76071190、76071910、76071991、76071992、76071993、76071994、76071995、76071999、76072010及76072090项下的产品。以下产品不在本案征税范围内:1.用于非电容器的厚度5.5微米以下的铝箔。2. 用于电容器的厚度5微米以下、5微米至5.5微米的铝箔。3. 超轻量转换铝箔,其厚度为5.5微米至7微米,用于绝缘、香料包装、导热流体管线覆盖和茶叶包装。4. 电解电容器用蚀刻或成型铝箔。5. 用于立面覆层和标牌应用的铝复合板。6. 包覆铝箔。7. 啤酒瓶用铝箔。铝箔厚度为10.5微米,表面粗糙且有空孔,无论是否印刷。8. 铝锰硅合金和/或包覆铝锰硅合金。9. 铝箔胶带。10. 彩色涂层铝箔。11. 聚氨酯涂层铝箔。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0.印度对华保温瓶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3月17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3/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12月19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真空不锈钢保温瓶或其他不锈钢容器(Vacuum Insulated Flask or other Vessels, of Stainless Steel)作出的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732美元/吨。涉案产品为不锈钢保温瓶和其他保温容器,如保温杯/马克杯、随身杯以及保温主体的玻璃水瓶/水壶和其他保温容器。涉及印度海关编码96170011、96170012和96170090项下的产品。本案的反倾销税不适用于饮水器、炖锅、保温午餐盒、冰桶/冰盒等容器以及无保温的单壁水杯、电热水壶和其他电动容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