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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5年12月第1期
发布时间:2025-12-04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1.WIPO推出SEP持有人面向物联网中小企业的WIPO调解承诺书

2025112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推出《标准必要专利(SEP)持有人面向物联网中小企业的WIPO调解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在此倡议下,部分SEP持有人承诺:在与制造或销售物联网设备的中小企业发生许可争议时,将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优先提出使用WIPO调解程序化解争议的要约。爱立信、华为、诺基亚、高通和 Sisvel 成为首批签署《承诺书》的SEP持有人。

根据《承诺书》,SEP持有人提出的调解要约将依据《WIPO调解规则》第四条提交至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并给予物联网中小企业30日期限以考虑并接受该要约。

WIPO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和企业选择将SEP/FRAND许可争议提交至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通过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ADR)化解争议,目前相关WIPO调解案件已超过85件。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2.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发布20242025年度报告

20251117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发布2024—2025年度报告(IP Australia’s Annual Report 2024—25)。

加拿大专利上诉委员会(PBA

2024—2025年,PBA共受理了27份被驳回的专利申请,较2023—2024年的受理量下降7%;共做出22项决议(-10%)。PAB对上诉案件的平均处理时间为34.9个月,较上一年的21.2个月有所延长。

商标

 2024—2025年,CIPO共受理商标申请70,207件(+2%),注册商标75,539件(+42%)。从商标申请到注册的平均时间为34.5个月,较2023—2024年的31.4个月有所延长。通过马德里体系受理的国际商标申请为21,786件(+4%)。 CIPO共收到来自加拿大的商标申请22,471件,来自外国的商标申请47,736件。在外国商标申请中,美国提交的商标申请量最多(17,948件),其后依次是中国(10,348件),德国(2,041件),英国(2,005件),法国(1,821件)等。

工业品外观设计

2024—2025年,CIPO共受理9,821件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11%),授权量为10,358件(+34%)。外观设计申请到授权的平均时间缩短至13.6个月,较上年(15.5个月)有所缩短。此外,通过《海牙协定》收到的国际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达4,630件,相较上年增长23%

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3.美国商标在人工智能时代中所面临的风险:如何应对侵权、淡化与通用化

人工智能工具在快速生成品牌内容(如标志、名称)时,显著提高了商标侵权的风险。根据美国法律,商标侵权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而不要求侵权方知晓或有意模仿。因此,即使独立开发,若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与他人受保护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使用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人工智能还加剧了另外两大风险:一是对著名商标的淡化,即使未造成混淆,大量模仿性内容也会削弱其独特性或损害声誉;二是品牌名称的通用化,人工智能可能将特定商标用作通用术语,导致其丧失识别来源的法律效力。

为应对这些风险,品牌所有者和企业应采取主动措施:

1. 加强监控与执行:积极监控人工智能平台及用户生成内容,对侵权行为迅速发出下架通知。

2. 源头防范与审查:与人工智能开发者合作,在数据训练和输出环节设置防护;在使用任何人工智能生成的品牌内容前,必须进行彻底的商标检索。

3. 内部培训与管理:对营销和创意团队进行法律风险培训,并审查供应商合同,明确禁止未经授权使用品牌资产。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美国专利商标局启动数据驱动质量计划以解决偏差最大的领域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正在通过一项新的数据驱动质量倡议,加强其对授予可靠、持久专利权的承诺。

高质量专利的生成,始于规范统一的审查工作。无论审查人员差异,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均有权确信,同类情形的专利申请将获得同等对待,专利法适用解释保持一致。高级统计分析为审查工作特征评估提供了客观可靠的切入点,可精准识别审查实践与既定规范存在偏离的领域。需明确的是,统计数据本身不直接决定专利质量,但能够高效引导工作重心聚焦于审查一致性风险最高的领域。

2026财年开始,USPTO将通过优先对统计识别的高偏差领域进行战略审查,来增强其现有的质量审查计划。这种重点突出的方法将有助于确保质量提升资源被部署在能产生最大影响的地方——提高审查的一致性,减少结果的变异性,并增强对已颁发专利的强度和可靠性的信心。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5.最高法知产庭每周一案:专利侵权判断中对制造公差的考量

基本案情:美国某公司系不同成形钉高度的钉仓专利权利人,许可某医疗器材公司使用;该二公司诉江苏某公司、上海某公司生产销售的钉仓侵权,被告以数值差异属制造公差抗辩未落入保护范围。关键争议:被诉产品相关数值与专利基准值相抵后,结合原告确认的公差,存在有效设计差值;被告主张自身设计及公差范围,但未举证。

裁判核心规则(制造公差考量):1. 公差抗辩需举证,被告举证不能担责;2. 数值稳定高于基准,认定为公差依据不足;3. 技术效果一致,佐证侵权成立。

裁判结果:最高法撤销一审,认定侵权;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江苏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开支30万元,上海某公司对1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特征下,被诉产品数值稳定落入范围且技术效果相同的,制造公差抗辩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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