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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预警信息2026年1月第1期
发布时间: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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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9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中国知识产权局官网)
2.美国专利商标局正式设立IPR/PGR庭前会议强制程序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2025年12月更新指南,正式将庭前会议设定为IPR和PGR案件进入口头听证前的强制程序。各方需在听证前约15天参会,以提前厘清争议,提升听证效率。
会议核心在于聚焦关键实质性问题,如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组合等,并可就证据争议或待决动议寻求PTAB的初步指导或裁决。
对实务工作者而言,该步骤要求更早协调立场、梳理核心论点,并应将其视为重要的辩护契机:可在听证前有效向PTAB阐明立场,争取在关键程序问题上获得优势,从而影响后续听证策略与格局。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哈萨克斯坦推出人工智能法
哈萨克斯坦于2025年11月17日正式颁布《人工智能法》,成为中亚地区首个对人工智能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
法律的核心内容包括: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前瞻性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提示词”的概念,并规定具有智力创造性的提示词可获得版权保护;同时赋予版权人拒绝将其作品用于AI模型训练的法定权利,并特别排除了为AI训练目的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最高法审结全国首例AI算法技术秘密侵权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视觉识别AI算法技术秘密侵权案,改判乙公司及张某等四名前员工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责任。该案明确了在类似案件中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
甲公司拥有“某英语阅读伴侣”产品的指尖识别技术秘密。张某(原甲公司CTO)离职后创立乙公司,李某、王某、黄某等三名掌握该技术的前员工相继加入。甲公司主张其商业秘密被非法使用,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已能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害:乙公司官网将甲公司产品列为其主要成果;产品对比演示功能高度相似;乙公司成立后极短时间内,其合作伙伴即推出同类功能产品;张某等人均曾接触涉案技术。据此,法院适用举证责任转移规则,认定五被告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美国ITC正式对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启动337调查
025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设备及其下游产品和组件(Certain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DRAM) Device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72)。
2025年9月30日,美国Netlist, Inc. of Irvine,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2,373,366、10,025,731、10,268,608、10,217,523、9,824,035、12,308,087),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uwon, Republic of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Plano, Texas、美国Samsung Semiconductor, Inc., Plano, Texas、美国Google LLC, Mountain View, California、美国Super Micro Computer, Inc., San Jose, Californi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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