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知识产权局推出商标早期筛查系统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新推出“商标早期筛查”工具,利用人工智能为商标申请提供预评估。用户输入标识和类别后,系统可自动检查潜在的在先权利冲突、评估绝对驳回理由(如描述性、缺乏显著性),并生成报告供下载或直接转至正式申请。
该工具整合了以往分散的核查功能,通过实时数据对比和AI案例关联,提供比以往更深入的参考。但EUIPO明确说明,其结果仅为初步辅助,无法替代全面的专业法律意见。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坦桑尼亚重大裁决:ARIPO商标在该国无法获得保护
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在“拉凯罗实业集团诉肯非洲实业”一案中作出重要裁决:通过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注册的商标在坦桑尼亚无法获得保护。
法院指出,坦桑尼亚实行二元法律制度,国际条约须经国内立法转化方能生效。由于坦桑尼亚尚未通过立法实施《班珠尔议定书》,ARIPO商标在该国不具有法律效力。ARIPO已据此通知,坦桑尼亚暂不能被指定为商标保护国。
该裁决仅影响商标,不影响通过《哈拉雷议定书》提交的专利与实用新型,因该国已有相应国内法予以承认。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3.土耳其软件与人工智能创新的保护
在土耳其,软件与人工智能创新可通过版权、专利及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各有侧重。
版权保护自软件以有形形式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无需注册。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代码的具体表达形式,不延伸至背后的算法、功能或技术构思。
专利保护适用于具备“技术特征”的软件或AI发明。核心在于发明必须产生“进一步的技术效果”,即超越程序与计算机硬件间正常物理互动的技术贡献。实践中,土耳其与欧洲专利局通常采用“任何硬件”审查方法:当权利要求包含计算机等硬件时,即认定其具有技术性,进而审查新颖性、创造性等标准。
对于人工智能,可专利性取决于技术贡献的本质:
若创新体现在模型的全新架构、训练方法或具体技术应用上,则可能获得专利。
若创新仅在于使用新的数据集,而模型本身是已知的,则通常不具备可专利性。
商业秘密为保护无法或不愿公开的核心技术(如特定算法、数据组合或“黑箱”AI系统)提供了替代方案。它无需注册且无保护期限制,但要求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策略建议:企业应采取混合保护策略。利用版权自动保护代码表达;对产生实质性技术效果的创新评估专利可能性;对难以解释或不愿披露的核心技术要素,则考虑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关键在于根据创新的具体性质与商业目标,在排他性保护与保密优势之间作出权衡与协同布局。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任务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政策体系,引导创新主体准确理解和使用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帮助申请人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推动专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供相关创新主体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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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引.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5.江苏落地首单“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双质押融资
近日,江苏落地首单“数据知识产权+数据资产”双质押融资。南京凯奥思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其核心数据知识产权“设备故障自诊断模型数据应用服务数据”,成功获得南京银行1000万元贷款。
数据知识产权是指对经过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享有的民事权益。其登记是实现数据资产确权的关键环节,有助于保障企业权益、促进数据要素合法流动。南京凯奥思作为一家工业物联网科创企业,此次质押的数据知识产权来源于长期的信息化投入,并已入选2025年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运用典型案例。
“双质押”模式使企业能将高价值数据转化为低成本信贷资金,为科技型、数据类企业拓展了新的融资路径。
(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