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韩国知识产权局宣布实施《工业产权信息法》
2024 年 8 月 6 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为防止国家安全相关技术泄露,制定了有效的工业产权战略,并宣布于 8 月 7日正式实施《工业产权信息管理利用促进法》(以下简称《工业产权信息法》),旨在战略性地利用 KIPO 在全球拥有的专利信息,涵盖工业产权信息的收集、创建、维护、管理、利用等内容。
《工业产权信息法》主要包括:(1)为防止国家安全和技术泄露,韩国可构建国家行政机关间技术保护的合作体系,例如共享相关分析结果,包括对未公开专利信息的利用与分析;(2)通过专利信息大数据,支持制定高效的工业产权战略,例如 KIPO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分析利用专利信息及时获取全球技术趋势以防止重复研究;(3)制定工业产权信息利用政策的基本计划,包括发现和维护各种专利数据,开展战略分析和利用,防止技术泄露。
(韩国知识产权局官网)
2.加拿大变更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程序
2024 年 8 月 7 日,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正式宣布变更工业品外观设计审查程序。外观设计审查员作出的所有复审决定,将由商标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处(TIDB)的专业领域专家进行复审,而不再由专利上诉委员会进行;这是 CIPO 经过公众咨询和广泛的试点项目后所做的决定。同时,CIPO 也决定结束相关试点项目。
这一变更伴随着通信方式的变化,即“可能驳回通知”被“最终审查报告”所取代。“最终审查报告”保留了尚未解决的注册异议,并需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供最终论据。在收到对报告的答复后,TIDB 的专业领域专家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在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对最终审查报告做出答复,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值得注意的是,任何尚未答复的“可能驳回通知”将继续适用。CIPO 将审查委托给 TIDB 的专业领域专家,并用“最终审查报告”来取代,旨在提高最终决定的一致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审查和驳回,提高时效性。
(加拿大知识产权局官网)
3.德国专利商标局宣布对俄罗斯采取限制性措施
2024年8月9日,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发布关于执行2024年6月24日欧盟理事会条例(EU)2024/1745 的通知,该条例修订了(欧盟)第 833/2014 号条例。该条例涉及针对俄罗斯破坏乌克兰局势稳定的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涉及德国专利商标局的程序。
自 2024年6月25日起,DPMA 停止受理:
1. 根据(欧盟)第833/2014 号法规第5s(1)条第(a)点中,关于新的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注册/授权申请;
2. 根据(欧盟)第833/2014 号法规第 5s(1)条第(b)点中,关于在待决申请和注册程序中提出的请求和提交的材料。
同时,任何居住在俄罗斯的自然人必须在申请和提交材料中说明其是否:
1. 是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的国民;
2. 拥有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瑞士的临时或永久居留许可。
自 2024年6月25 日起,任何居住在俄罗斯境外的自然人必须在申请和提交材料中说明其是否为:
1. 俄罗斯公民;
2. 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的国民;是否持有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瑞士的临时或永久居留许可。
(德国专利商标局官网)
4.美国ITC发布对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9月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Electronic Devices, Including Mobile Phones, Tablets, Laptop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37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的初裁(No.3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9,509,273的调查。美国、中国共8家企业为列名被告。
(贸法通)
5.美国ITC发布对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的337部分终裁
2024年9月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半导体设备及其下游产品(Certain Semiconductor Devices, and Methods of Manufacturing Same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366)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进行复审并要求利益相关方就可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提交书面材料;原初裁为存在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350,294第1项申诉、对其他专利不存在侵权,并建议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在总统审查期间征税5%,ITC决定对整个初裁进行复审并提出问题征求意见,利益相关方对建议救济措施的意见应不晚于2024年9月19日提交。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6.澳大利亚专利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将发生变化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每4年就要对其官费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以覆盖其管理知识产权的工作成本。最近一次审查于2023年开始,经过两轮公众意见征询活动后,其专利官费调整将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超额权利要求费用保持不变:如果权利要求在21项至30项之间,则每项权利要求的超额费用为125澳元,从第31项开始,则每项需支付超额费用250澳元。但是,这些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时间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目前,超额权利要求费是基于申请被受理(允许)时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数量来计算的。任何在被受理时有21项或更多权利要求的申请,IP Australia都会根据受理的权利要求总数向申请人发出超额权利要求费支付邀请函(ITP)。费用支付的期限为3个月。
自2024年10月1日起,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将根据首次审查报告中审查的权利要求数量计算。如果申请人在审查期间增加了更多的权利要求,则在申请被受理时可能还需要支付超额权利要求费。
超过20项权利要求可以提交审查请求。如果权利要求数量在首次审查报告发出之前减少,则超额权利要求费用(如有)将基于报告中审查的权利要求数量计算。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