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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化解纠纷 合力促成双赢
发布时间:2024-07-02    

案情简介

20225月,厦门某农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 从阿根廷进口一批高粱至我国,起运港为阿根廷内科切阿港,目的港为中国南通港,承运船舶为韩国籍A货轮,货物运输险由厦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保险公司)承保。729日,货物装载于A货轮上,装货港代理代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货物重量为11,000吨。925日,A轮抵达南通港开始卸货,期间,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CIC江苏) 进行衡重计量,并出具重量证书显示卸货重量为10,855.024吨, 比提单数短少了144. 976吨,短少比例为1. 318%1124日,厦门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厦门公司支付保险金人民币 342,895.45元。随后,厦门保险公司将该涉案货物的承运人韩国某船公司诉至南京海事法院,要求其对运输途中发生的货物短量承担赔偿责任。20239月,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南京海事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

案情分析

 该纠纷的事实争议焦点为承运货物是否短重。调解过程中,双方存在分歧。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主张不存在短重,应提供充分证据推翻CCIC江苏的检测报告。在被告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前提下,调解员耐心地释法说理,被告最终认可了短重的事实。双方对事实无异议后,又因和解数额预期差距过大,调解陷入僵局。此时,30日的诉前调解期限即将届满,就终止调解还是延长期限继续调解,调解员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双方均表示本案为涉外诉讼,如果通过审判程序,授权书以及证据材料需要公证,时间、费用及人力成本都不低,因此均希望通过诉前调解解决。考虑到当事双方调解意愿较强,为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调解员将本案情况反馈至南京海事法院,经批准后延长调解期限。经多轮居中调解和拉锯式的协商,双方需求差距从 2 万美元、15千美元、1万美元、5千美元、3千美元、2千美元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仅用时两个月,这起纠纷终于成功化解。两个月能解决涉外诉讼,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对这样的力度和效果非常满意。原告厦门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对诉调对接机 制成效高度点赞。

启示建议

 本案被告为韩国法人主体,住所地在国外,属于典型的涉外商事纠纷。当时本案还处于诉前环节,如启动诉讼程序,被告韩国某船公司在我国境内参加诉讼,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如涉及身份关系的证件、文书是用外国文字书写的,还须同时提交经公证和认证的中文译本。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涉外商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参加诉讼活动,不强制聘请律师。如果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出庭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等材料仍需参照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相关要求, 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诉讼程序启动后,在审判环节,涉及境外形成的证据材料的公证认证、准据法的适用等,相较于我国国内民商事诉讼,将更加复杂耗时。

顾虑到涉外民商事诉讼这些特殊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权衡时间、经济成本后,选择诉前调解,主要是基于调解高效、便捷、灵活的优势对商事主体更具有吸引力。

 一是程序灵活高效。相对于涉外诉讼案件通常需要1-2年以上的处理时间,调解往往仅需要几天到几个月的时间。以本案为例,从受理至结案,仅两个月内就成功化解纠纷

二是费用相对较低。涉外诉讼中当事人要支付高昂的公证认证费、律师费以及翻译费,这些费用成本远高于调解的成本。

三是过程温和保密。调解是一种柔性纠纷解决方式,双方对抗性弱,且全程保密,有助于当事方的后续合作。涉事双方之所以愿意调解,并非完全基于法律条款,而是基于核心利益,也许是预算成本有限,也可能是不想陷入旷日持久的跨国诉讼,还可能是出于更好维系长期的合作关系。只要当事双方自愿调解,其结果无非是各退一步享有共同利益,或者一拍两散退出调解,进入下一步司法程序。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我意愿的表达,自愿达成的和解,因此协议的履行通常会比判决及裁定的执行意愿高、速度快。                            (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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