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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到港拒提货 商事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4-06-05    

案情简介

 2023 年5月,连云港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公司”)与 越南某公司(以下简称“越南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连云港公司向越南公司出口土壤改良剂,预付10%的货款,剩余90%货款见提单副本后支付,贸易术语为FOB。货物分两批发运,分别于5月31日和6月6日到港,第二批货物到港后,越南公司以第一批货物质量不达标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及提货。双方协商无果后,连云港公司向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寻求帮助。

案情分析

调解员详细梳理分析后,认为该纠纷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付款及运输问题。国际贸易中,见提单付尾款的方式使用广泛,其存在的风险也较多,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是客户拒付,卖家退运产生的运费;二是目的港不接受退运或者附条件退运;三是滞期、滞港等费用。该案中FOB贸易下,越南港口要求必须出具买方的弃货函才可以退运或转卖,连云港公司失去了货物的控制权,同时可能要承担高昂的滞期费。其次是质量问题。在出口货物前,连云港公司并未进行检验或出具检验报告,在越南公司提出质量问题后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已经同意给予折扣,实际上默认了产品存在问题。第三是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为越南国际仲裁中心,对于不熟悉越南仲裁规则的连云港公司产生一定困扰。经过调解员分析,连云港公司权衡利弊,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员迅速与越南公司取得联系,了解到越南公司虽然认为第一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在前期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已经同意两批货物先付款后放货。但其已对连云港公司失去信任,担心先付款后无法顺利取得货物,并且滞期费过高无法承受,因而拒绝付款。调解员针对越南公司的顾虑进行了释法明理。一是越南公司未履行补充协议的付款义务,存在违约风险;二是面对不停增长的滞期费,无止境的拉扯只会增加双方损失,更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尽快重启协商才是重中之重;三是江苏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第三方开展调解,可以高效化解纠纷,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越南公司最终同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通过多轮调解后,双方各自让步,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越南公司分担一半滞港费,连云港公司先放货后收款。双方对于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启示建议

 一是谨慎选择付款方式。在交易前要充分了解国外客户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评价,必要时可请专业机构对于客户进行资信调查,进行评估后确定是否交易及预付款比例。采取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应当考虑开证国家和银行的信用评级,例如对涉及阿尔及利亚、委内瑞拉等国家的交易应当更加谨慎。

二是积极跟踪处理,了解法律法规。及时关注货物的动态,积极处理,在贸易合同受阻时,应及时向承运人反馈信息。也应当适当了解目的港所在国法律法规、贸易政策、检疫制度,尤其是关于货物退运、转卖、拍卖等方面的规定。

三是尽量使用自己的货代。使用自己熟悉且正规的货代,有 利于管控无单放货等风险,负责任的货代也应告知托运人自己采取的措施及目的港政策法规,以便托运人知晓商业和法律风险。            (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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