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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起专利侵权 调解高效解纷
发布时间:2024-05-17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江苏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公司)系名称为剪刀 外观设计专利为L201930421857.4的(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专利权人。20234月,江苏公司针对浙江义乌、广东阳江、佛山等九家工厂/公司侵害涉案专利的行为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94万元。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经调解,其中五家工厂/公司被告与原告签订调解协议。

案情分析

原告江苏公司主张:一是其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985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24日,现为合法有效的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1213日对涉案专利做出了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了其权利状态稳定,没有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二是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九名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人所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用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并在网络平台上大量销售,已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数较多,所属地区分散,但均为网络平台销售商,被告辩称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否认产品为己方销售;二是自己为销售商并非生产商,其对产品侵权并不了解;三是销售数量较小,网络平台显示数据不准确,均含有刷单数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专利证书、公告文本、缴费收据、专利评价报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公证书、可信时间戳截图、公证费发票等。调解员通过审阅证据材料,可以确定原告具有权利基础、被告存在侵权事实及原告维权的合理开支。同时,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听取其反馈意见。被告方并未提出对于权利人权利的质疑,未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结合公证书记载的购买、物流情况、公证实物等证据,基本可以判断被告方存在侵权行为。但此类案件被告多为电商商家,规模普遍偏小,法律观念不强。因此,调解此案的关键有三点,前期是要通过明理的沟通技巧,使得被告能够平静下来听调解员说话;中期要通过释法的解释方式,使得被告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及触犯法律的后果;后期要通过实践经验,帮助各方达成原被告均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

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三步法进行了调解,最终五家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其中三家被告与权利人签订了新的商品采购协议。

启示建议

一是增强法律意识。作为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当学习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强化依法经营的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虽然侵权产品的源头是侵权产品生产者,但由于商品流通渠道和环节较多,寻找产品生产者较困难,专利法规定了使用、销售侵犯他人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销售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权利人可因他人侵权而得到救济。

二是合法正规采购。作为网络平台销售商,应当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采购商品,签订购销合同、保存好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在侵权诉讼中,如果无法提供完整的产品来源方面的证据,很有可能因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而被认定为侵权。

三是善用调解止纷。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而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的方式,具有非对抗性、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经济性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通过调解不仅可以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理得当,还可促使纠纷双方达成新的商业合作。(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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