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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拖欠款 诉调对接解企忧
发布时间:2024-04-22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案情简介

2023年安徽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与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签订了一份《灯具购销合同》,依据合同约定,安徽公司按照项目现场供货节点,分八期向南京公司提供灯具,但南京公司未能履行全部货款支付义务。安徽公司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京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202310月,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开展诉前调解。

案情分析

受案后,调解员仔细研阅分析了安徽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发票、微信聊天记录、销售出库单、对账单等,发现虽然双方签订合同后有补货及退货行为,但通过出库单及对账单可以看出账目相对比较清晰。后又查询了被告南京公司的经营及信用状况,发现南京公司目前还在正常经营且并未出现较严重的风险提示,综合分析认为本案有调解可能性。调解员分别联系了双方当事人,原告安徽公司称在诉前曾多次与被告南京公司沟通协调,但被告南京公司多次爽约,正是由于被告南京公司不守诚信的行为,故其要求被告南京公司不仅要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还必须将原本约定两年后支付的质保金一同支付。被告南京公司称该合同项目是承包的南京某连锁酒店的装修项目,但项目完工后该酒店并未支付全面装修款,自己也是被拖欠方,并且其与该酒店的工程款诉讼也在进行中,己方财务紧张且无法确定何时能拿到工程款。

基于上述情况,最后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详细地分析了案件利害关系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阐述了诉前调解是在差异中寻找共识,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快速实现资金流转的目的,并且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时间,是一种实现共赢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员还提醒双方当事人应当明了并予以考虑以下几个要点:一是被告虽然资金紧张曾有多次爽约行为,但在与调解员沟通时其表示愿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二是相对司法判决执行而言,双方合意达成调解协议更有利于被告自愿履行;三是对于原告主张的提起支付质保金的请求,调解员虽然表示理解,但也请原告换位思考,质保金是一种售后的保障,按照合同约定是两年后支付,如果被告提前支付了,后期灯具出现问题被告权益难以保障;四是对于被告提出的资金紧张问题,建议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调解员的全面分析后,双方虽然同意诉前调解,但对于分期付款的具体期限仍争执不下。后经多轮协商,双方接受了调解员建议的折中方案,并通过线上微解纷签署调解协议。后续跟踪了解到,被告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三期的付款义务,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启示建议

一是保存证据及时对账。本案能够得以高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和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准确无误的对账单,避免了双方重新对账及账目不清而推诿扯皮的问题。在经营过程中,企业应当特别注意账目的核对工作,尤其是工程承包这类需要增减货物和分阶段供货的交易活动。

二是配合参与诉前调解。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作为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其调解员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处理过多起类似案件,能够迅速找准矛盾焦点,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与维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释法明理、分清责任,帮助企业免除诉累,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找解决方案。

三是按约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和谨慎考虑而自愿达成的,法院会根据调解协议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的时限和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

                                                       (来源:中国贸促会江苏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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