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4年中日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系列会议和知识产权用户交流会在上海举行
12月1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上海主办第24次中日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和第31次中日知识产权局局长会、第30次中韩知识产权局局长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日本特许厅长官小野洋太、韩国特许厅厅长金完基分别率团出席会议。三局介绍了各国知识产权工作最新进展,回顾了一年来三边和双边合作项目的开展情况,就落实《中日韩知识产权合作十年愿景》的举措及未来合作方向达成共识,并签署有关会谈纪要和中韩更新版知识产权信息数据交换谅解备忘录。
(编译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2. 关于2025年特别301审查的意见征询和公开听证会通知
背景: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一旦被列入“301条款监督国家”,美国可不经过调查自行发动贸易报复;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则不会立即面临报复措施或要求磋商。
USTR主持特别301小组委员会的工作,该小组委员会审查来自许多来源的信息,并就特别301下出现的问题与USTR进行协商并提出建议。公众提交的书面意见是特别301审查流程的关键信息来源。USTR要求提供书面评论,说明可能构成某个国家被认定为优先国家或被列入优先观察名单或观察名单的行为、政策或做法。2025年,USTR将举办公开听证会,以此作为审查过程的一部分,并允许听证会参与者提供与审查相关的其他信息。在流程结束时,USTR将在特别301报告中公布审查结果。
日期:
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5年1月27日晚上11:59:公众提交书面意见、听证会声明和出席听证会意向通知的截止日期。
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5年2月10日晚上11:59:外国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听证会声明和出席听证会意向通知的截止日期。
2025年2月19日:特别301小组委员会将在USTR办公室(1724 F Street NW, Rooms 1&2, Washington, DC,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北F街1724号的1和2号房间)举办公开听证会。如有必要,听证会可在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进行。打算在公开听证会上作证的人士必须在上述截止日期前提交一份出庭意向通知。请查阅USTR的网站https://ustr.gov/issue-areas/intellectualproperty/Special-301,以确认日期和地点以及证人时间表。
美国东部标准时间2025年2月26日晚上11:59:在公开听证会上作证的人士提交听证会后书面意见的截止日期。
2025年4月30日或前后:USTR将在《国家贸易评估报告》发布后30天内发布2025年特别301报告。
(编译自www.federalregister.gov)
3. 加拿大联邦法院在商标不使用方面的裁决
加拿大联邦法院审判庭最近的一项判决为第45条/简易撤销程序中可作为商标未使用理由的特殊情况问题提供了指导。对于希望在加拿大经营特许经营店并首先在加拿大获得商标注册的非加拿大品牌所有人而言,除非能够证明“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不使用的理由,并且符合联邦法院现在制定的准则,否则他们的注册可能会因为不使用而被撤销。
加拿大的法律
根据加拿大的商标法,商标注册三年后因未使用而被撤销。第三方可根据《商标法》第45条提起简易注销程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要求商标局向注册人发出通知。
此后,注册人必须提交宣誓证据,证明他们在通知发出前的三年内,在加拿大正常贸易过程中,对注册所涵盖的每种商品/服务使用了注册商标。
另外,注册人也可以证明有特殊情况可以作为不使用商标的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人的证据必须说明商标最后使用的日期以及自该日期起未使用的原因。迄今为止的判例法已将这种“特殊情况”部分定义为“不寻常、不常见或例外”的情况。在确定注册人提出的情况是否可以作为未在加拿大使用商标的理由时,注册官将考虑以下全部三项标准,即
1.商标未使用的时间长度;
2.未使用的原因是否是注册人无法控制的情况所致;
3.是否有充分理由在短期内恢复使用该商标。
(编译自jdsupra.com)
4. 美国ITC正式对带彩色外底的女式平底鞋启动337调查
2024年1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带彩色外底的女式平底鞋(Certain Women’s Flats with Colored Outsole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28)。
2024年11月13日,美国Gavrieli Brands LLC of Culver City, Californi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设计专利D681,928、D844,950、D844,951、D681,927、D781,035、D781,032、D686,812、D688,853),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
中国广东Pierjeda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皮尔吉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福建Shengze Trading Company of China、中国广东Guangzhou Shun Che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广州顺宬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云南Kunming Ouxiang Trading Co., Ltd. of China昆明瓯相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北京Huihui Bianan of China、中国广东Bingxin Qingfeng of China、中国广东Baiqiuju1983 of China、中国广东tb249835650 of China、中国广东Yuyoufang Foreign Trade Store of China、中国广东Xu Wenping 123 of China、中国北京Ynwll of China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
5. 外国企业对特定支持NETCONF的无源光网络设备提起337调查申请
2024年12月16日,美国Optimum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支持NETCONF的无源光网络设备(Certain Passive Optical Network Equipment Supporting NETCONF)违反了美国337条款。
中国湖南Changsha Sil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长沙思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Maiq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湖南迈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Zik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紫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Qi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
(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