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港口岸获批为药品进口口岸
发布时间:2023-09-08 【字体: 打印本页

8月31日,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审批,同意增设泰州市泰州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同时,增加泰州市市场监管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增加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为泰州市泰州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泰州市泰州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至此,泰州成为全国第29个、省内第4个拥有药品进口口岸的城市,结束了长三角地区长江以北没有药品进口口岸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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