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加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
发布时间:2023-02-17 【字体: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于2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

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据介绍,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该办法,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等。

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针对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的情况,办法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办法设置了过渡期。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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