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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出口遇客户在境外起诉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13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

申请人: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江苏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意大利某公司签订空调代理协议,双方约定在出现纠纷且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适用中国法律。2020年6月,双方因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一直协商未果。 2022年3月,意大利公司向江苏公司发送一份“意大利罗马法庭”传票(传票显示2022年10月开庭),提出高达近500万欧元的索赔。2022年4月底,江苏公司就如何应对境外诉讼向我会寻求法律帮助。

案件处理过程

了解案情后,我会工作人员提供了以下法律建议:一是考虑到我国和意大利同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同时我国和意大利已签订了《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意大利法院的法律文书只有通过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程序送达江苏企业,才为合法有效。意大利企业以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传票”不符合条约规定,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在我会与意大利当地的合作律所进一步确认后,建议江苏企业可以静待法律文书依法送达。二是由于双方已约定了在出现纠纷且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我会建议江苏企业可在合法有效获得司法文书后,以双方已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意大利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考虑到调解与仲裁、诉讼的非冲突性以及争议双方的合作关系,我会建议江苏企业可以先尝试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与意大利企业的争议。

案件评析

近年来,很多国内出口企业遭遇境外客户在当地起诉而向我会寻求法律帮助和应对意见。我会建议企业在此类案件的应对过程中首先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司法文书是否合法有效送达至我国境内被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境外司法文书应当通过规定的司法协助程序送达我国境内,才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如境外原告所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了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或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合法有效送达是指外国法院在受理针对中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的案件后,应当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即由该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我国司法部送达,我国司法部在对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后通过法院系统,从最高院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然后再转交中级人民法院逐级转交送达,这个过程大约需要耗时4—6个月。如境外原告所在的国家既未与我国签订民商事司法互助协定,也非《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那么只有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的送达才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第二,受理的法院有没有管辖权。如争议合同双方已有书面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境内被告在通过有效途径收到司法文书后,应及时向境外受理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即启动仲裁程序。如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或对争议解决方式未有约定时,境内企业在构建应对策略时,仍可考虑将有关争议提交中国法院审理,中国法院会根据中国法来审理管辖条款是否有效或判断能否通过连接点获得管辖权。

第三,注重证据材料收集和准备。实践中,有些企业在遭遇境外起诉后,可能会认为境外法院无管辖权,或境外法院判决难以在国内得到承认和执行,己方境内财产受直接影响较小,从而消极应对境外诉讼。我会建议,国内企业如遇海外诉讼,除了静待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外,还要积极做好证据采集的工作,充分收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应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律师,制定应对策略,变被动为主动,以最有效的手段争取最佳的争议处理结果。

撰稿人:薛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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