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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短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13    

   由:产品重量纠纷

申请 哥伦比亚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7日江苏公司向哥伦比亚公司出具商业发票,内容为PPC4*8钢板,总重量为74.99吨(实际签发装箱单75.29吨),单价为每吨751美元。总价及运费共计6.5万美元。付款条件为电汇20%作为订金,发货前支付80%。交货条款为收到订金后7到10个工作日。随后,哥伦比亚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货款。但由于包装等问题货物未按时装载上船,此后江苏公司要求将货物单价提高至每吨1050美元,买家拒绝。最终,卖家于8月底发货,买家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总量45.94吨,短重29.35吨。并且认为货物长时间露天存放导致严重氧化生锈,卖方延迟交货导致其经营受损,遂向卖方索赔经济损失29万美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买方将案件提交我会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过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仅延迟发货而且货物严重短重近40%,而且货物质量不符,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被申请人应当赔偿违约损失及合同履行后申请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被申请人认为自己所发货物重量是按照行业惯例的理论重量计算,不存在短重。延迟发货是由于疫情影响订舱困难导致的,自己不存在过错。钢铁本来就属于易生锈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也会导致生锈问题。申请人的索赔过高无法接受。

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后,调解员表示国内较多钢材出口企业习惯采用理论重量计重,而国外企业多采用过磅重量收货。国内钢材多为负偏差,导致过磅重量少于理论重量,但这种偏差应当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且符合国家标准,在磋商询价阶段应当予以明确。CIF贸易术语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如在此过程中出现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受阻时,卖方应当及时通知买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与买方进行积极友好沟通协商,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

经过调解员的积极引导,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卖方赔偿买方1万美元,买方不再追究卖方的责任。

 

案件评析

 

本案件并非个案,近几年随着全球经济形势恶化,出口企业订单减少、成本增加、利润下降、人民币升值等不利情况下,企业经营困难。越是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更加应当有效防范风险,做好合理规划。

一、加强沟通,防患未然。国内企业在与国外客户协商阶段应当加强沟通,尤其是针对商品标准、惯例有差别或较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如重量、质量、规格等应当明确说明。

二、完善合同,化解风险。部分企业对国际贸易合同重视不够,签订的合同不够完善。企业应签订合同并约定验货期限、质量标准、公差范围、价格浮动、争议解决条款等,针对钢铁行业应特别注意的是在合同中注明是理论重量还是过磅重量。

三、质量控制,质检留痕。提高产品质量,尤其是出口贸易商应当对出口的产品质量负责,切忌以次充好。对于出运前买方的验货行为要保留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自律,合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行业较集中的地区应成立地方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行业活动,避免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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