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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案例:江苏公司VS巴西公司国际商事仲裁案评析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打印本页

国际贸易中的商事主体通常来自不同的地域,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因而在纠纷产生时涉及的问题也是比较复杂的。合同保持跨境交易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合同条款的完备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交易的目的能否达成。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是合同条款中较为重要的部分。本文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委江苏中心受理的一起江苏某公司与巴西某光伏能源公司的国际贸易纠纷为例,简析如何从合同条款入手,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情介

2019年1月,卖方江苏公司与买方巴西某公司就光伏组件产品买卖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第9条特别约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协议的条款适用于2019-2020年度双方之间所有合作”同时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选定仲裁机构为贸仲江苏中心。同年2月,双方签订《销售合同》江苏公司按约定分四批将货物发往买方指定地点并寄送相关商业单据。买方确认收到货物,未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但仅支付部分货款。

2020年8月,江苏公司依据《合作框架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贸仲江苏中心提起仲裁,请求巴西公司支付拖欠货款54万美元赔偿违约金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贸仲江苏中心受理案件后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向被申请人巴西公司进行了送达案件相关材料,但被申请人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发表任何意见。仲裁庭在南京开庭审理做出缺席裁决。裁判要点如下:

一、本案合同项下的货物买卖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营业地中国和巴西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优先适用公约规定。公约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双方《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72%/年调减为24%/年。

、按照双方《合作框架协议》第8条约定违约方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另一方产生的调查费、律师费和所有其他费用。

案例评析

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在适用中国法律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该法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同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公约缔约国,即使双方对于适用该公约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自动适用该公约规定,且优先于国内法,除非双方当事人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现行《民法典》未继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未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进行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同样未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进行规定。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随着《民法通则》的失效,也做了修订,修订之后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一)》未对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进行任何规定。也就是说,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国际条约在国内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没有明确的国内法依据。这种国内法中缺失国际条约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

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订立涉外商事合同时应注意:尽量约定适用中国实体法,同时应加强了解我国已签署的相关国际条约;若想排除适用国际条约,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加以排除;尽量避免约定适用外国法。

二、关于违约金条款问题

公约对违约金没有明确规定,案件中的违约金条款依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和第六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上述违约金比例显然过高。

合同签订于2019年,案件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是否过高以及对违约金比例如何进行调整,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据此,本案中被申请人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调减为年利率24%较为适宜。

在其他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稍高于年利率24%有时也采支持态度但对于像本案这样约定的违约金远远超出年利率24%的情况,通常会进行调减。由此可见,交易双方应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地约定一个合理的违约金数额,防止估计过高或过低情况发生。

三、关于争议解决条款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涉外法律服务重要内容,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护航贸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国际仲裁由于执行便利、规则灵活等优势已成为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企业“走出去”涉仲裁争议解决课题调研报告》显示70%的受访企业会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86%的受访企业表示会在“走出去”过程中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从仲裁结果来看在涉外仲裁案件中45%的受访企业达成了和解31%的受访企业表示赢多输少19%的受访企业表示输赢基本持平仅有5%的受访企业表示其涉外仲裁案件结果输多赢少。

建议企业重视争议解决条款牢牢把握争议解决选择话语权尽量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由中国的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以保障跨境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在国内进行仲裁程序,更利于中国企业维权

作为我国最早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年被业界权威调查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贸仲江苏中心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在江苏的分支机构,就近为江苏及周边地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高端国际仲裁服务。

撰稿人:汤寅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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