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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货款纠纷
申请人:无锡某公司
被申请人:澳大利亚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至5月,无锡某公司向澳大利亚某公司出口价值11万美金的服装,尚余5万美金的货款未收回。无锡公司一直在催讨货款,但是澳大利亚公司要么不回复,要么偶尔回复一下承诺会尽快付款,却没有具体的付款方案和时间。无锡公司通过其在澳方的朋友协调无果后,2022年1月初向我会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过程
我会联系澳方公司,澳方回复受疫情影响回款较慢,才拖欠了中方货款。此外,合同主体中方公司已破产倒闭,中方代理人还打着原公司的名义履行合同,有欺诈嫌疑,已对代理人失去信任。上述情况反馈至中方代理人后,代理人才意识到澳方一直拖欠货款的症结在于不信任己方。我会进一步调查了解,中方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已停产,但法人实体资格尚存,并未进入破产清产程序,代理人因担心停产影响合同履行,垫资寻求另外的生产商生产以保障按期交货。我会居中协调后,双方消除误会,达成还款协议, 3月初澳方支付第一笔货款2万元。
案件评析
第一,有商事纠纷就找贸促会调解。贸促会作为权威的贸易投资促进机构,商事调解是贸促会独具特色的商事法律服务,常设的调解中心30多年来已处理上万件调解案件,并形成了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相较于个人居间调和,贸促会的调解更具权威性和专业性。本案中,中方企业在自行协商和寻求友人协调均无果的情形下,寻求贸促会帮助,而外方鉴于贸促会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从而慎重对待此案,这才为本案和解成功奠定了基础。我会建议企业寻求“外力”化解争议时,应合理评估“外力”影响力,以免费时费力。
第二,及时沟通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本案中外方拖欠货款的原因除了外在的疫情因素,最关键的症结在于因中方未能及时通报履行中重大变更事项,外方对中方代理人失去信任。而从中方代理人的角度,其认为为了能及时履行合同,个人垫资另寻厂商,本身并无恶意,虽没有告知原产商停产,但最终交货并未受影响,自己的一番苦心反而被外方认为是不诚信。中方主观上虽无隐瞒的故意,但是客观上却违反了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如本案中停产发生后,代理人及时与外方协商,并告知自己处理方案,误会即可避免。 撰稿人:薛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