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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纠纷线上调解案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打印本页

   由:货款纠纷

申请江苏某公司

申请人:深圳某公司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深圳公司旗下的某连锁品牌入驻江苏公司的购物广场,由购物广场统一收银,以45天为周期定期进行结算,江苏公司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深圳公司出具结算单并付款。后因江苏公司经营及疫情影响出现巨大资金压力,拖欠货款无法偿还,虽后来改为深圳公司独立收款,并且用拖欠货款抵扣服务费用,但江苏公司仍然拖欠部分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深圳公司将江苏公司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江苏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近10万元。

 

案件处理过程

 

调解员接案后,考虑到本案双方从2008年即开始合作,有着深厚的合作基础,并且深圳公司因疫情影响一直亏损经营,已经准备提前解除合同并撤柜。如果本案的货款纠纷不能友好解决,很有可能因深圳公司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从而引发新的合同纠纷,和解才是“共赢”的解决方式。

双方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调解推进艰难。一是双方就具体争议金额产生分歧,因货款发生于2021年,并且后期进行了分期抵扣,双方同意调解时的金额已经与深圳公司提起诉讼时的金额发生了变化,必须进行重新对账,对账分为货款、库房租赁费、其他管理费用等较为繁琐。二是深圳公司准备撤柜,江苏公司未同意并且扣留了深圳公司的部分货物,要求深圳公司支付违约金。三是诉讼费由谁支付产生异议,深圳公司认为江苏公司拖欠货款应由其支付,江苏公司认为深圳公司要求提前解约也存在责任。四是对于付款期限双方差距较大,深圳公司期望尽快获得货款,江苏公司需要集团公司统一进行付款无法在短时间内确定付款期限。

调解员经过分析和多方了解后,给出双方以下建议,一是由双方具体负责人员各自进行对账后双方进行核对确认。二是双方将货款纠纷与合同解除事项一并协商,各让一步,友好解决纠纷。三是江苏公司参考之前给予其他公司的解决方案向上级汇报并争取相同还款期限,深圳公司在期限上也给予一定宽限。最终经多轮协商,双方同时就货款纠纷及合同解除达成一致意见,江苏在5个月内偿还全部款项并同意深圳公司提前解约。深圳公司支付诉讼费用,并放弃利息主张。由于双方公司所在地均处于疫情防控期,经办人均居家办公,最终双方通过“微解纷”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

 

案件评析

 

此次调解的成功不仅化解了“已然”纠纷,而且防范了“未然”纠纷。由于全球经济形势及疫情的影响,企业经营面临着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贸促会调解服务两手抓、两不误,真真正正的为企业办实事解难题,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结合此案特别提醒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一、疫情防控常态化,对于实体企业造成影响较大,很多企业经营困难,资金紧张。当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应当第一时间友好协商,保持积极沟通,将双方损失降到最低。

二、类似本案的货款纠纷可以通过确定预期还款的方式签署还款协议,给与双方可实现的预期,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三、谨慎对待诉讼。诉讼一旦判决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将在网上进行公布并出现风险提示,对于企业的持续经营会造成不良影响,企业应尽量避免该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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