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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付款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2-13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由:供货合同付款纠纷

申请上海某公司

申请人:南京某公司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签订了一份《整体浴室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由上海公司为某医院应急隔离病房提供浴室用品并完成安装;合同签订当日南京公司向上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90%;安装完毕3个工作日内,南京公司向上海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上海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南京公司未能履行合同总10%的支付义务,上海公司遂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南京公司支付货款54400元人民币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我会商法中心作为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委派负责诉前调解。

 

案件处理过程

 

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了解到双方对于合同总价10%未支付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因疫情等紧急情况,90%货款是通过私人对私人账户进行的支付,双方约定上海公司开发票给南京公司,南京公司付款给上海公司,同时已支付到私人账户的货款原路退回。上海公司已向南京公司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就合同中的“同时”打款存在争议,上海公司认为应当由南京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全额货款后,再将私人账户的款项退回;南京公司认为应当由上海公司先将私人账户款项退回后再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全额货款。经过前期分析调解员提出两种可能解决纠纷的调解方案:方案一、双方同时履行退款和打款的义务,是整个交易回归到“公账对公账”的状态。但此方式通过调解完成,存在一定的风险,银行转账尤其是大额资金的转账存在时间差,不论通过何种方式都很难实现双方合同约定的“同时”,且法院亦不存在可供双方中转的银行账户,经过双方前期多次自行协商,已失去信任基础,且一方曾经遇到过利用转账时间差扣留货款的先例,更加抗拒同时转账的方式。此方案存在风险,不宜采取。方案二、私人账户货款不退回,南京公司仅支付未支付的10%货款到上海公司账户。南京公司虽收到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货款是通过私人账户支付的,导致无法报账。南京公司坚持要求上海公司自认是其原因导致私人账户无法退回,并要求将此表述写入正式的调解协议中,用以应对税务检查。但此方案亦存在问题,虽然调解在合法的前提下,应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但就目前来看,法院出具的调解协议有标准格式和模板要求,并不能完全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出具,故此种方式亦存在无法实现客观原因。

最后,该案件只能转立案审判处理,但案件审理也只能根据“不告不理”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审理合同相对双方企业的合同款项纠纷,至于该案涉及的案外人之间的私人转账行为,如有争议应另案处理。

 

案件评析

 

本案的案情相对简单,事实无争议,但纠纷无法顺利解决的关键之处在于双方在合同订立之初就留下了巨大的隐患,其事后处理起来非常复杂,一旦处理不当将导致新的隐患。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务必注意一下几点:

一、订立合同需谨慎,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条款必须清晰明确,用词准确,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解释或者歧义,尤其是质量、履行期限、地点等重要信息应具体明确,避免出现本案中因“同时”一词的使用导致的纠纷。

二、提高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业务款走私账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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