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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海外买方破产潮,出口企业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3-12-05 【字体: 打印本页

2023年,全球企业破产数量激增,在一些国家达到了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的最高水平。需求疲软、通胀飙升、企业过度负债以及借贷成本大幅上升等因素叠加,实力较弱的企业面临较大的风险与考验。

根据标普全球市场情报S&P Global Market Intelligence)的调查,2023年前6个月,美国企业破产数量达到2010年以来最高水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企业破产率更是接近14年来的最高水平。瑞典的破产数量也达到十年来最高,而德国的破产数量在6月份同比增长了近50%,达到2016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在日本,破产数量达到了五年来的最高水平。全球破产企业涉及工业、医疗、金融服务、能源、信息技术、通讯服务、冶金、房地产等各个行业,行业巨头也难以幸免。

买方进入破产程序,出口企业需要注意哪些关键环节?

各个国家对企业破产种类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基本破产案件有两个处理方向是企业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通过债务重组、企业重整,使破产企业得以继续存续;是企业无法继续存续,清算组对企业资产和债务进行清算后,使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终止。

出口企业遇到买方破产后,要了解当地企业破产法对买方的破产种类及相应破产程序的规定,并及时跟进破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有如下程序

第一、破产债权登记

在收到买方破产通知后要确认买方破产登记的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债权登记。各个国家对债权登记的时间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从1到6个月不等,正常情况下破产通知会明确债权登记期限。部分买方在破产时,会公布一份债权人名单,出口企业可以核实该份名单上是否正确记载了自身债权。如债权信息登记错误,出口企业可以尝试与买方核实原因,并在接下来的债权申报环节注意补充相应债权证明材料;如债权登记正确,出口企业也要按通知要求及时提交相应债权申报文件,以确保债权被破产管理人确认,因为最终债权信息要以破产管理人公布的债权人名单为准。

1. 出口企业错过了债权登记期限怎么办?

若出口企业错过了债权登记期限,且破产财产尚未分配完毕,出口企业可以尝试向管理人申请补充债权登记或委托渠道律师办理债权补充登记事宜。但需要注意的是超期后再行补充申报债权将对出口企业十分不利。因为,补充登记可能会产生额外费用,该债权的确认时间将被延后,且存在债权最终无法获得确认或无法获得分配的风险,所以出口企业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债权申报文件。

2. 破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破产企业需要按照破产通知的要求填写相应破产债权申报表,并准备相关贸易合同、发票、订单、提单、账户信息等贸易材料。需要出口企业注意的是,有些国家还需要出口企业对委托代理协议等材料进行公证或认证。

第二、参加债权人会议

出口企业在破产债权登记成功后,要按照破产管理人通知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因为破产财产处理、企业重整、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都需要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并进行表决有利于保户债权人利益。出口企业在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同时,还可积极争取债权人委员会的席位,以进一步提高自身话语权和谈判优势。

第三、充分了解债务人情况,对后续合作进行决策

破产管理人在大部分破产案件中都倾向于决定继续保持债务人企业的日常经营。而持续经营的前提则是债务人企业的供货商持续供应货物或服务。在核实债务人企业的债务情况,并确保其有能力支付后续供应货物的价款后,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向破产企业供应货物。一般建议出口企业要求破产买方提前付款或者要求破产企业同意通过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条款进行交易。

出口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破产企业的“关键供应商”。关键供应商通常指供应买方销售所需的特定种类、必要的或不可替代性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在美国破产重组程序中,获得融资和供应商的信用支持,是破产企业走出破产,重获新生的关键因素。为了帮助破产企业重组成功,法院可酌情同意以债务人破产财产中的部分资金,专门用于清偿对“关键供应商”在破产前业已形成的债权,而该供应商必须根据协议在破产程序中继续向债务人提供货物,交易的条件一般不能够低于破产前180天内通常使用的交易条件。例如,如果破产前的交易条件是OA90天,破产后的交易条件一般不能够改变成OA30天或现金付款。“关键供应商”在破产期间继续向债务人供货产生的应收账款,则可以按照约定的交易条件在破产重组期间获得清偿。而且,如果债务人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该部分债权作为“无担保优先债权”,较“其他无担保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由于“关键供应商”身份的确定由法院审核裁定,因此债务人的申请并不能够保证法院最终会同意给予某个供应商“关键供应商”的身份。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往往会承诺给予供应商“关键供应商”身份,要求供应商继续供货,而最终法院没有批准债务人的动议,导致供应商在债务人破产前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破产后还要承担继续供货的风险。因此,在重组企业承诺并同意其成为“关键供应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应要求重组企业提供法院的审批文件并予以仔细核对,确保自己在法院裁定的“关键供应商”名单之内。同时,在协商后续供货交易条件时,应一并明确破产前债权的清偿方式,该清偿方式需要联系破产法院或破产管理人予以核实。

第四、破产财产分配

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出口企业接到破产分配通知,也有一些注意事项。例如:

1.是否需要出口企业填写相关确认文件,比如要求确认出口企业的名称、住所、账户信息等。若出口企业的名称、账户等信息发生过变更,要及时与破产管理人沟通确认,以免影响分配款项的接受;

2.是否需要出口企业提供破产企业当地的银行账户信息。部分破产管理人会要求债权人提供当地收款账号或可以代为接受款项的代表,需要出口企业及时准备,否则无法接受分配款。

来源:中国信保小微企业服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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