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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水域一宗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双方责任该如何划分?
发布时间:2023-11-30    

基本案情

“顺兴”轮的登记所有人和经营人均为运通公司;“德星9”轮的登记船舶所有人为正和公司、高某。2021年1月30日,“顺兴”轮运载约4500吨石子,由广东省鹤山市出发,前往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德星9”轮运载约5000吨钢材,由辽宁省大连市出发,前往广东省佛山市九江镇。两船在澳门海域(嘉乐庇大桥与友谊大桥之间的水域)相遇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德星9”轮沉没。“德星9”轮的船舶所有人正和公司、高某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顺兴”轮的船舶所有人运通公司对此次碰撞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船舶碰撞事故,涉案两船均为国内沿海船舶,核定的航区均为近海航区,碰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水道即嘉乐庇大桥与友谊大桥之间的航道水域,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规定来确定涉案双方船舶应当遵守的航行规则并划定碰撞双方的过失责任。事故当天天气良好,两船处于狭水道和互见之中且在相反的航向上相遇,双方形成对遇局面。结合澳门海事局调查情况,“顺兴”轮声称为避让渔船而转向“德星9”轮的抗辩没有证据证明,同样其抗辩转向后因舵机失灵才与“德星9”轮发生碰撞,同样缺乏证据证明。因此“顺兴”轮未能充分预计在嘉乐庇大桥与友谊大桥之间水域与“德星9”轮发生碰撞的危险,致使两轮横向间距过近,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七条第1项规定;“顺兴”轮向左调整航向致船舶靠近航道中间,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九条第1项规定;“顺兴”轮未采取安全航速,发现碰撞危险时虽有所减速但仍未避免碰撞事故,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顺兴”轮在两船会遇时,未采取右转向的避碰措施,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十四条第1项规定。“德星9”轮在两船会遇前,仅靠水手一人掌舵并负责了望,在狭水道来往船舶比较密集的情况下,该了望手段有所欠妥,违反了《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德星9”轮在两船会遇时且“顺兴”轮提出其舵机失灵时,“德星9”轮仅将船向右调整20°继续航行,但航速始终保持在5节以上,并未采取减速措施,违反了《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项和第5项规定。综上,“顺兴”轮与“德星9”轮对导致本案碰撞均有过失。比较过失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规定,广州海事法院认定“顺兴”轮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80%;“德星9”轮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承担责任比例为20%。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经济贸易海运的重要区域,航道之间往来船舶错综密集,航运安全尤为重要。涉案船舶在澳门海域发生碰撞,澳门海事局对碰撞事故进行了调查,但与内地有所不同,调查报告未对两船责任进行划分。合议庭综合澳门海事局调查材料并对海事局经办人员进行询问以及参考海事专家意见,通过细致分析,对两船责任划分以及承责比例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准确适用《避碰规则》的相关规定,恰当地厘定船舶碰撞责任比例,对之后的船货纠纷、保险赔付等作出有效指引,为维护海上运输秩序,特别是为粤港澳大湾区营造安全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发挥了指导性的作用。

来源于广州海事法院 ,作者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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