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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外商投资环境
越南政府注重外商投资的发展,不断作出各种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为外国投资者建立更加便利高效的投资环境。
立法体系方面,越南自2006年颁布《投资法》后,在2015年、2016年和2020年对《投资法》进行了三次修订,修订后的《投资法》(第61/2020/QH14号)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取消了24项业务的投资经营限制条件,放宽了市场准入条件。此外,越南2020年实施的新《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对投资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简化。国际关系方面,越南已与172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55个双边投资协定和58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越南政府积极参与多边和区域贸易合作。2006年11月,越南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其正式融入全球经济。目前,越南已签署15项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与日本、智利、韩国等国的双边自贸协定、《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关系伙伴关系协定》(CPTPP)、《越南-欧盟自由贸易协定》等。同时,越南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成员国,2020年承担东盟主席国,主持推动包括东盟十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十五个国家的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正式签署,意味着当前世界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协定达成。中越经贸关系同样发展迅速。目前,中国是越南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和第二大出口目的地。随着“一带一路”项目的深入建设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持续升级,中越经贸合作更是迎来历史新机遇。据越南计划与投资部统计,仅2023年上半年,中国对越南的注册投资额已超过19.5亿美元,占越南外国投资总额14.5%,同比增长53.5%,仅次于新加坡和日本成为第三大主要外商投资来源国。同时,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是越南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地区。2023年6月28日,越南计划与投资部部长在中国—越南经贸合作论坛上表示,越南与中国经贸互补性强,进一步扩大贸易投资合作将实现互利共赢,越南将不断完善经营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加优良的环境。
二、外商投资合规体系及优惠政策
(一)主管部门及外资法规越南计划与投资部是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负责国内外投资管理,为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在越南各省、直辖市,计划投资厅是政府主管投资部门,负责审批省/直辖市内投资项目。
针对外商投资不同方面的具体事务或特定行业的投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如越南工业与贸易部负责审批石油和天然气项目;越南国家银行负责审批银行等金融机构项目;越南财政部负责审批保险等项目;对于国家重大项目,越南国会负责投资立项和项目标准的制定,政府负责制定审批程序并颁发投资许可证。同时,外商投资也受到越南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建设部等对于特定方面事务的监管。(二)准入限制越南《企业法》和《投资法》是越南投资法规体系两大基本法律。2021年1月1日起,越南实行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和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其中新增了对外商投资的准入规则,即通过“市场准入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 for Market Access)规定了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与限制外商投资行业,并就限制行业规定了相应准入要求:
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包括: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各种形式的新闻采集活动、水产捕捞或开发、安全调查服务、司法行政服务、爆破服务、商品临时进口再出口、旅行服务(不包括为国际旅客到越南的国际旅行服务)等25个行业;
· 限制外商投资的范围包括:保险、银行、证券交易及相关服务、生产和分销文化产品、电视广播服务、自然资源勘探开发、教育服务、体育和休闲娱乐、电子商务活动等59个行业;
此外,新法还针对国防与安全相关的投资政策作出规定:如果任何商业投资活动对越南国防和安全造成威胁损害,该活动将被暂停或终止;对涉及有权使用位于岛屿、边境或沿海地区或其他影响国防和安全的地区的土地,当地实体的并购交易需要预先批准。(三)投资方式与注册申报越南《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融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取得投资登记证书。
对于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成立外商独资企业或与当地合资企业、通过BOO(Build-Operation-Owner,即建设-经营-拥有)、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BTO(Build-Transfer-Operation,即建设-转让-经营)和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合同投资、购买股份或融资参与投资管理、并购当地企业等方式进行。对于间接投资,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经其他中介金融机构投资、购买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等方式进行。间接投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年9月起,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但是某些行业仍然遵循其特别行业规定,如银行业依然以30%的外资持股比为上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兼并收购形式的投资程序,越南还未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而是散见于以下越南法律中:《民法典》、《企业法》、《投资法》、《竞争法》、《证券法》等,以及越南中央银行制定的一些金融行业规范。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下列情形的股权投资,外国投资者需要办理额外的登记手续, 可能需取得越南(中央或各省级)计划投资部门的许可,包括:(1)外国投资者出资或购买股份导致该公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2)投资行业属于附条件的限制外商投资行业;(3)目标公司所在地位于岛屿、边境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之地区。
(四)优惠政策
根据越南《投资法》关于优惠政策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越南可享受与本国同等待遇的优惠。同时,越南为实现工业、商业规模化发展,设立了若干经济特区,包括工业园区和沿海经济区,在经济特区实施各种不同的鼓励优惠政策。
至2021年底,越南全国工业和沿海经济区累计设立外商直接投资项目10975个,合同金额超过两千亿美元[9]。其中主要优惠政策包括:
进口关税减免:对口岸经济区投项目可以免征固定资产进口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投资位于沿海和口岸经济区的项目,适用15年为期的10%所得税,前四年免税,其后九年减半征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于在沿海和口岸经济区工作的越南人和外国人,个人所得税减半;
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对于经济特区内各种基础设施根据国家预算予以支持建设。
根据《土地法》和《税法》的规定,申请土地租金、使用费、使用税减免等。
此外,越南对特定行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也规定了各种优惠政策。
对于越南特别鼓励的投资行业,包括电子信息、机械制造及纺织服装、农产品及初加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如投资项目为国内不能生产、服务于项目的生产原料、物资、零配件的,前五年免征进口税;对于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长期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适用前四年免税和后九年减半的优惠政策。
(五)合规风险
除了遵守《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关于审批等的规定,外商在越南进行投资,还应当注意遵守越南《民法典》、《税法》、《土地法》、《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海关法》、《反腐败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规定,尤其关注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合规问题,依法进行投资活动。若外商投资在越南投资发生纠纷,一般可选择越南法院、越南仲裁、外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进行权利救济。
(来源:律商视点 作者:邹永忠,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王明伟,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朱祖,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