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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调解内容的最新修改
发布时间:2022-04-07 【字体: 浏览次数: 打印本页

20224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做了最新修订(法释〔2022〕11号),其中关于调解的内容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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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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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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