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多部门联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
发布时间:2021-09-24 【字体: 打印本页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的相关政策,日前,江苏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实施办法——外资研发中心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简称为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并启动2021年度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税收政策认定复核工作。

省商务厅外资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外资研发中心享受进口税收政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即: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研发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200万美元;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

此外,在符合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应符合: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企业内设独立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80人;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以及申报主体3年以内无严重失信行为等条件。据了解,江苏从2010年开始认定工作,截止到2020年底,全省累计认定81家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其中苏南地区76家、苏中地区3家、苏北地区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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