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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调解案例:合同履约障碍-哈萨克斯坦案例评析
发布时间:2021-08-23 【字体: 打印本页

“禁足令”导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受阻争议调解

案例评析

案    由:合同履约受阻纠纷

申 请 人:哈萨克斯坦某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石家庄某贸易公司

调解机构: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调 解 员:何贵才

基本案情

2020底,被申请人通过国内某综合B2B电子商务平台(一下简称“电商平台”)选定申请人,经过沟通后,双方于12月6日签订了定制服装的订单,订单约定交货时间为申请人支付货款50%后的40天内,被申请人提供空运提单后支付剩余50%的货款,发生争议提交中国某仲裁机构仲裁。

申请人于12月9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50%的货款,按照合同规定交付期最迟为2021年1月20日。申请人收到第一笔货款后,随即着手购买用于定制服装的原材料、安排工厂打样、生产等工作。1月5日晚10时,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石家庄政府突然宣布封城(封城的相关政策措施类似于欧美国家的“禁足令”),所有人员不得出门,工厂关闭、学校停课,政府机构、公司停班停业。1月6日,被申请人邮件通知申请人,因政府疫情防控的原因供货期限可能会推迟。申请人回复:该批服装为其为客户庆典使用,不能逾期。1月9日再次提出其已在欧洲紧急定制前述货物,要求将预付货款退回。1月27日,申请人告知,其已从欧洲定制服装发生了额外费用,要求取消合同、退还预付款并保留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3月初,被申请人所在社区解封,通知申请人工厂已复工,可以以价格折扣的方式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合同。申请人称已补货履行完毕其与客户的合同,最大的让步是被申请人退还货款。被申请人认为疫情是不可抗力并已及时通知,订单项下货物面辅料及开模、纸版、打样都已经完成,面料已经裁剪,加工成半成品,其还欠厂家费用,不能接受退款。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向电商平台投诉,该平台接受投诉后多次与双方沟通无果后,建议双方将争议提议请专业的调解机构--江苏省贸促会下设的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商法中心”)调解解决,双方均表示同意。

调解过程

一、准备阶段

商法中心经与双方分别沟通并查看案件材料后,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无主观过错,导致订单履行障碍最直接的原因是“禁足令”,双方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都采取了必要的手段,及时沟通、防止损失继续扩大,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可能性非常高。随即向双方提供了商法中心调解员名册,并建议双方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共同选定了熟悉国际贸易并具有贸仲仲裁员身份的何律师作为调解员。考虑到语言问题,商法中心提前聘请了俄文翻译保障调解的顺利进行,同时还邀请电商平台作为见证方参与调解。

二、视频调解

6月29日下午,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商法中心及译员、见证方同时连线通过视频方式开始调解。

调解员主持中首先感谢双方的信任,并提示:1.从双方提供的文件发现针对本案争议的责任,双方有不同理解,但调解员认为主要应是由疫情引发,并不是任何一方故意违约;如能和解,继续合作,对双方都有益无害。2.本案金额不大、案情不复杂,但提供调解服务的江苏贸促会商法中心是中国最大贸易促进组织之一,见证方中国制造网是最知名网上交易平台,本调解员也具有30多年的涉外调解实践,双方是在享受超值的调解服务;3. 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是中国国家主席提出“一带一路”理念的地方,对丹尼斯在大学就希望中哈友好表示钦佩。同时,被申请方代表韩经理是个具有丰富经验的老外贸,希望双方都拿出“绅士”风度,为企业、为自己做一个“广告”。双方对调解员提议表示认同。见证方当场表态:如双方能达成和解,不但撤掉之前的不良交易记录,还给双方个提高一个星级。此时调解气氛已经趋于缓和

申请人认为双方是在世界卫生组织公布中国发生疫情后确认的订单,疫情对被申请人而言不是不可预见,不属于不可抗力,且其在订单供货期内没有提供官方证明,为此不符合免除延期履行的责任;其向第三方进货是为避免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善意,该损失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诉求:1.被申请人退还预付货款;2.被申请人赔偿因不能按约定供货导致其向第三方补货造成的差价损失。

被申请人认为因疫情当地政府发布限制措施就是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后第二天就通报了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不能提供官方证明是因其被困在家中3月初才解禁,申请人在1月9日合同履行期间就提出退货款存在过错,该货物是为申请人定制,其应继续履行合同。诉求:1.其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期,依法应免责;2.合同应继续履行,或由申请人承但其损失。

在双方当时人各自发表观点、提出诉求后,调解员请见证方分享平台在处理同类争议中的的做法和效果。见证方表明:实践中如不是故意违约,或双方均有责任的情况下,一般为搁置争议将预付款作为下个订单中预付款,双方损失在之后订单中的让利进行弥补较常见。此做法的好处:其平台上可不做投诉或不实投诉的记录,因处理的基础是互谅互让,因而自动履行概率高,经其回访多形成比较稳定的客户关系。见证方分享后,双方当事人陷入沉思。

针对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肯让步的情况,调解员表示:订单中虽然有仲裁条款,但是双方最终还是选择了调解的方式,证明双方还是希望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友好解决问题,并继续合作,共同发展,不想通过仲裁伤了和气、耗损更过的精力和金钱,并希望双方可以考虑到实际情况,给出新的方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要求个别沟通交流。

在多轮背对背沟通后,调解员发现双方对新冠疫情与政府发布封城决定的关系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为此,调解员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如下释明:

1.双方是在世卫组织发布中国发生新冠疫情后订立的合同,此后疫情已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虽双方在形式发票中并没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但如因疫情所在地域政府发布“禁足令”导致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根据国际贸易惯应该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通报发生“禁足令”后要求其提供官方证明是规范做法,因其可凭该证明向最终用户免除延迟供货的责任。但其尚在合同期限内要求退预付款,并另行订货给最终用户,此做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

3.被申请人在“禁足令”后及时向申请人通报履行了告知义务,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供政府网站、电视播出发布交通、人员管控措施的文件、视屏等提供给申请人,且未采取必要手段(如网络方式)向贸促会申请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另外合同交货期为1月20日前,申请人已告知该货物是最终客户庆典活动所需,而被申请人在解除禁足后的3月份才办理证明,在解决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一定瑕疵。

三、成功调解

经过调解员深入浅出地分析后,双方均认可在疫情发生后处理方式均有欠缺,最终同意调解员提出的解决方案,但双方对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有存在一定疑虑,我中心解释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约束力,但双方希望给个“一锤定音”不得反悔的协议。经与商法中心沟通后调解员提出:可在协议中植入调解协议转仲裁的条款,即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的特殊的规定,一旦违约方不履行约定,守约方可申请仲裁机构从速做出裁决,即把和解协议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决,以消除双方的顾虑,双方均表示接受。

经7个半小时的调解会议,在各方共同努力下,申请方与被申请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因疫情原因本次订单履行障碍给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不再有任何争议;被申请人同意退回申请人已支付的50%的预付款;如果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达成了新的订单,前述条款中被申请人退款的预付款将折抵新订单的预付款;如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依据本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该会组成独任仲裁庭依据本协议进行书面审理,从速做出裁决。

案件评析

一、成功的调解,是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综合运用调解技巧,帮助双方当事人寻求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国际商事调解的调解员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除了必要的国内、国际法律知识外,还需掌握包括心理学、谈判技巧、时事政治、各国风土人情在内的复合知识与技巧。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双方都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如何让双方心甘情愿做出一定让步,对调解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案中,调解员综合运用了:暖场破冰、寻找共识,营造氛围、旁征博引、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答疑解惑、厘清症结、消除疑虑等多种方式方法和手段,使双方当事人从戒备到放松,从坚定地认为“我没错”到主动承认“我的做法确实欠妥”,从“紧皱眉头”、“互不相让”到“握手言和”、“伸手点赞”,这些无不体现了商事调解在国际贸易纠纷解决中的独特魅力。

二、国际贸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履约受阻时,当事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并及时提供必要的证明。本案中,导致订单无法按期履约并非双方当事人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的,系因疫情防控需要,政府突然宣布封城,导致履约不能。发生突发事件后,双方当事人都积极地采取了必要的通知和补救措施,但在这个过程中也都存在一定瑕疵,例如被申请人仅邮件通知申请人政府封城,但并未近一步提供政府网站、电视播出发布交通、人员管控措施的文件、视频等提供给申请人。也未及时向有关机构申请不可抗力证明提供给申请人。而申请人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单方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及保留赔偿权的要求也存在不合理性。

三、适时引入见证方参与调解,旁征博引,分享成功案例,提高调解成功率。本案中电商平台对案情及双方当事人都比较了解,且有丰富的平台案件处理经验,邀请其作为第三方见证人参加调解会议,分享实践经验,对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良好的推动作用。本案中电商平台代表适时分享了过往平台用户处理争议较好的做法,同时进一步表示:如双方能达成和解,不但撤掉之前的不良交易记录,并给双方各提高一个星级。这些做法对本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起到了启发与促进的作用。   

撰稿人:何贵才 薛新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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