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实施保障措施
发布时间:2021-12-24 【字体: 打印本页

12月16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12月3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1年12月2日第174/PMK.010/2021号条例,决定自2021年12月24日起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2月23日为2452711印尼盾/吨,2022年12月24日~2023年12月23日为2428184印尼盾/吨,2023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23日为2403902印尼盾/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3.11.10。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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