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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越南工贸部发布第2644/QD-BCT号决议,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印度的山梨糖醇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其中,中国生产商山东天力药业有限公司及其贸易商山东联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率为44.99%,中国其他生产商/贸易商为68.50%;印度尼西亚生产商PT Sorini Argo Asia Corporindo和PT Sorini Towa Berlian Corporindo均为44.39%,印度尼西亚其他生产商/贸易商为57.55%;印度生产商/贸易商为52.75%。涉案产品的越南税号为2905.44.00和3824.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