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发布时间:2021-10-22 【字体: 打印本页

10月12日,海关总署发布最新公告称,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2.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3.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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