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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预防“碳泄露”,最终实现减排目标,自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步入三年过渡期。我国作为出口欧盟“CBAM覆盖产品”总额达到199.6亿欧元且位居全球首位的国家(数据来源:全球综合性检测认证机构SGS),相关企业要想顺利出口欧盟,应当充分了解CBAM实施规则,有效规范产品碳足迹。本文将帮助相关企业了解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相关规则。
一、CBAM如何实现立法?
时间 | 事件 |
2019.12 | 《欧洲绿色新政》提出CBAM计划 |
2020.03 | 欧盟委员会提交CBAM影响评估报告 |
2020.09 | 欧盟委员会将CBAM纳入2021年立法提案 |
2021.03 | 欧洲议会投票通过设立CBAM决议 |
2021.07 | 欧盟委员会公布CBAM提案细则 |
2022.06 | 欧洲议会表决通过CBAM法案修正案 |
2023.04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先后通过CBAM法案 |
2023.10 | CBAM进入三年过渡期 |
CBAM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届时,欧盟进口商需购买与在欧盟碳价规则下生产商品应付碳价等值的碳证书。 |
二、CBAM申报涉及哪些主体?
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 | 申报人负责CBAM注册系统完成唯一的“注册进口商”账户,是CBAM证书的法定持有者,CBAM直接履约者。 |
相关出口商 (向欧盟出口的企业) | 出口企业需要向申报人提供排放数据,包括:生产工厂的相关信息、产品生产工序和工艺流程、工厂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分摊到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 |
欧盟CBAM 主管机关 | 授权申报人向欧盟主管机关报送CBAM报告,包括检查、指示性评估和审查程序。 |
三、CBAM覆盖哪些行业?
基于“碳泄漏”风险和碳排放量较高的选择标准,现阶段CBAM适用于以下六大类进口到欧盟的商品:钢铁、铝、氢、水泥、化肥、电力,具体可参考CBAM法案列明的海关税号。CBAM法案同时也明确了,欧盟委员会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就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未来可能会延伸到更多行业。
在过渡阶段,进口商应按照CBAM要求提交报告,内容包括进口产品的数量、碳排放量以及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过渡期不必支付费用。根据《碳边境调节机制》过渡期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如果已在原产国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有效支付了碳价,申报人可申请抵扣。在2026年正式运用后,欧盟进口商每年都需申报上一年度进口的商品总数及其隐含碳排放量,同时提交等价的CBAM证书。
行业 | 钢铁 | 铝 | 氢 | 水泥 | 化肥 | 电力 |
需报告气体 | CO2 | CO2、PFCs | CO2 | CO2 | CO2、N2O | CO2 |
过渡期报告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正式期报告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正式期收费 | 仅直接排放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四、CBAM有固定申报期间吗?
在过渡期CBAM报告有固定申报期间,申报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CBAM报告,并且可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修正CBAM报告。过渡期前两次的报告有缓冲空间,可在第三个季度报告截止日前修正。按照下表类推报告提交时间。
首次提交 | 第二次提交 | 第三次提交 |
2024年1月31日前 | 2024年4月30日前 | 2024年7月31日前 |
CBAM过渡期,申报人若未如期申报或虚伪申报,按每吨碳排放量10-50欧元进行处罚,具体金额由各成员国的CBAM执行机构视情节确定,且罚款会根据欧洲消费者价格指数增加。 |
五、碳排放的核算方式?
目前欧盟给出的碳排放核算方式是,如果进口产品能提供排放水平证明,欧盟则会按照其经过证明的、实际排放水平征税;如果进口产品不能提供排放水平证明,欧盟将按照各国产品的最佳可用排放数据以及欧盟碳市场平均价格向该进口产品征收碳边境调节税。因此,在碳边境调节机制下,可以提供低排放证明的低碳进口产品将比普通的欧盟产品更具竞争力。目前,生产耗电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不被纳入碳边境调节机制,但是2025以后,欧盟委员会将再次考虑纳入机制里。
简单商品碳足迹 核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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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商品碳足迹 核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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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证书费用 核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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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otalSEE是商品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碳足迹总量;TotalVolume是商品在进口申报期内原产国的生产总量;Inputs是生产商品所消耗的原材料在其自身生产过程中实际产生的直接碳足迹;VolumeOffset指在进口申报期内商品生产商在原产国采取碳抵消措施被欧盟进口国相关机构认可的年度碳抵消总量。 |
江苏省贸促会正在联合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和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计划开展帮助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系列工作。我们将组织政策解读、填报辅导,并开展相关专题培训,让企业及时了解最新规则、得到有效帮助。
需要了解详情,请联系我们:江苏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025-52856383/760